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贵州省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实施单独考试招生“阳光工程”,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4523
第五条学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敬业大街2号
第六条办学层次及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七条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学校隶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1134亩,总建筑面积30.2万平方米,现有在校生13000余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招生机构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2023年单独考试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贵州省2023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
1.学校设立由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接收社会各界的监督。
2.学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程序规范、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贵州省教育厅和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纪委对单独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共设置招生专业11个,招生计划120名。
第五章 报名时间、方式及流程
第十三条 报名条件
参加2023年贵州省普通高考报名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且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须完成11门课程考试,考试成绩8科达到C等及以上等级。
第十四条 志愿填报及准考证打印
第一次志愿填报时间
1.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请于2023年3月14日9:00至3月20日17:00登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网(http://zj.btc.edu.cn/)填写报名信息及专业志愿,每个考生可填报两个专业,并选择是否服从专业调剂。
2.已报考成功的考生,请于2023年3月21日9:00至3月22日17:00登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网(http://zj.btc.edu.cn/)打印准考证。考生必须持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方能参加考试。
第二次志愿填报时间
1.符合报考条件未被录取的考生,请于2023年4月10日9:00至4月16日17:00登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网(http://zj.btc.edu.cn/)填写报名信息及专业志愿,每个考生可填报两个专业,并选择是否服从专业调剂。
2.已报考成功的考生,请于2023年4月17日9:00至4月17日17:00登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网(http://zj.btc.edu.cn/)打印准考证。考生必须持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方能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
1.考试科目: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
2.考试内容
(1)文化素质评价使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取11门科目成绩的平均分,总分100分。
(2)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由我校出题,采用网络测试方式,总分100分,主要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具体考试方式和时间在我校招生就业网(http://zj.btc.edu.cn/)另行通知。
3.考试时间
第一次填报志愿的考生考试时间:2023年3月23日(具体考试时间请以准考证上的信息为准)
第二次填报志愿的考生考试时间:2023年4月18日(具体考试时间请以准考证上的信息为准)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录取
1.录取原则
单独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在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指导、监督下,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2.录取程序
(1)按总成绩(总成绩=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等分数情况下,按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2)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缺考者,不予录取。
(3)拟录取考生名单将于考试结束后在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网站以及我校招生就业网上进行公示,拟录取考生在拟录取名单公示期间可以申请放弃录取,申请放弃录取的考生须在我校规定时间内提供放弃录取申请书,具体要求见我校招生就业网。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我校于公示期满后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审批并办理录取手续。
(4)各专业招生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5)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经学校公示确认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23年的全国普通高考的考试。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政策
第十八条收费标准和奖、贷、助政策
1.收费标准
学费:3300/年/生,住宿费800-1000/年/生(4-6人间)。
2.考生被我校录取并报到后,经本人主动申请签订兵团就业协议,签订后可享以下政策:
(1)生活补助三年合计6000元;
(2)全额免除学费;
(3)免住宿费800-1000元/年(4-6人间),三年合计2400元;
(4)教材费和交通补助三年合计3500元。
3.根据国家、地方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4.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开辟了“绿色通道”,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申请“国家助学金”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
第八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十九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本文转载自贵州省招生考试院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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