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专家视点】刘守英 | 农民的共同富裕要通过权力开放来实现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22-10-18 11:57 浏览量: 1977

2022年10月10日,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在京举办《共同富裕与人的发展:中国的逻辑与选择》新书发布暨“促进共同富裕面临的理论与实践挑战”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刘守英教授应邀出席会议(线上)并发言。现将整理后的发言实录附后,供读者参考。

当前,社会各界针对共同富裕的讨论存在不少误解和分歧,甚至出现了一些曲解中央精神的倾向。财科院刘尚希院长率课题组撰写的《共同富裕与人的发展:中国的逻辑与选择》一书的面世,正当其时,对丰富共同富裕理论、完善重大公共政策和引导社会舆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也相信,这本书对如何正确理解共同富裕,以及如何进一步推动共同富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借此机会,我想谈几点关于农民共同富裕的观点。当前,中国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的不平衡,而农村发展的不充分又是我们面临的最大的不充分。讨论农民的不平衡和不充分,涉及农民如何在现代化强国的建设中、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实现共同富裕。一些人对农民在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共同富裕存在误解,也产生过浪漫主义的想法,甚至是不切实际的看法和倾向。我今天谈的主题是农民的共同富裕要通过改革来实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城乡差距、城乡关系以及城乡收入差距的变化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到1984-1985年期间,这个期间中国的城乡差距是最小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城市和乡村权利开放的差异。在此期间,农村改革扩大了农民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而且是率先实行改革。所以,农民收入出现大幅增长。由于同期城市尚未开启改革,所以,农村对农民权利的开放是农村和城市收入差距缩小的最重要原因。在1986年到1998年期间,我们看到,农村和城市的差距开始拉大,基尼系数从1.86增长到2.47,为什么差距会拉大呢?我的解释是农村改革虽然在继续,但同期的城市改革已经开启。当城市和农村同时改革,且都在开放权利时,由于农民没有参与城市改革的权利开放过程,从而无法分享城市化进程中的各种市民权利。所以,城乡收入差距还是在拉大。

差距最大的阶段是1997年—2009年期间。这是城市化进程最快的时期,也是收入差距最大的阶段。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还是因为城乡权利改革的差异。在此期间,城市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且开始了全方位改革。这让城市居民在权利开放的过程中获取了更多收入,尤其是财产性收入。比较而言,农村改革在这一阶段开始放缓。另外,农民参与城市的权利并未得到充分释放,还有很多制约农民分享城市权利的障碍。城市化进程并没有使城乡收入差距缩小,反而扩大了这一差距。其背后原因是城乡权利改革的差异以及农民参与城市化进程中权利分享的差异在拉大。

我们看到,2010年以后城乡差距开始缩小,其背后的原因,一方面是城市改革的力度开始缩小,另外就是城市的收入增长机会开始减少。,而农民参与城市权利的机会开始增加,如市民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等。这些让农民参与城市的机会相应增加了。在此期间的农村改革以及农村与城市之间基本权利差距的 缩小,也带来了城乡收入差距的逐渐缩小,这是一个总体概貌。

回顾1978年—1984年期间农村最为重要的两项改革。一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开放了农民从事农业活动的权利,从原来的集体制转向家庭承包责任制,极大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二是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实际上是提高农民分享农业经营剩余的权利。在此期间,城市权利限制性的体制没有发生太大改变。最终结果是整个农村改革带来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也带来农民收入的明显增加。所以,这个时期我们看到的是城乡收入差距从1978年2.57缩小到1984年的1.84。

1985年—1996年期间的农村主要是向农民开放了从事非农活动的权利,包括允许农民就地从事非农产业的发展。城市权利的开启带来城市居民收入的增长和相应机会的增加,但这个期间市民的权利还是封闭的,包括户籍制度、就业政策的限制等等都阻止了农民进城。当然,我们看到的结果是:尽管农民仍在乡村地区,但他们拥有更多非农就业机会以及工资性收入。在农村的这些改革确实带来了这一期间农民收入的增长。所以,1986年—1996年期间农民收入增长是4.4%。与此同时,城市改革以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长更快,达到5.9%。可以看出,尽管城乡都在开放权利,但农民对城市权利的分享不够,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

第三个阶段1997年—2009年期间,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开始加快。这意味着城市人口的权利开放进一步加大,但同期城市对农民仅开放了务工的权利。此外,农村地区对农民权利的限制反而有所加大。比如《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农村地区只允许从事粮食作物的生产,农民从事非农活动受到更多限制。相应地,城乡权利差距的拉大导致了城乡发展和收入的差距更加明显。这一期间,我国的城镇化进程是加快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在1997年—2009年间平均年增长9.2%。农民的收入也在增长,主要得益于城市开放其打工的权利。但与城市相比,由于权利开放的差距,导致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拉到最大。

进入第四个阶段,在城市改革放缓以后权利进一步开放的难度开始加大,这一阶段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开始放缓,但同期农民工在城市的工资呈上升趋势。另外,农民市民化的进程开始加速,包括对农民权利公平化的改革也在持续推动,带来城乡收入差距的相应缩小。因此,2010年—2019年期间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年平均增长9%,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的收入明显增长。另外,一系列关于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基层医疗、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改革力度开始加大,进一步推动了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在城市改革放缓后,城镇居民实际收入的增速慢于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所以,这一期间城乡居民收入比的变化因对农民权利的开放而加大,但在城镇居民权利开放的改革放缓以后又出现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所以,我的一个基本结论是在推动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一定要在城市和农村加大改革,主动顺应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开放城镇和农村人口在城市与农村的权利。我认为,农村不是创造GDP的主力,也不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主战场。在推动城市化过程中,要让农民实现共同富裕,不是把农民赶回乡村,也不是通过乡村振兴让大量农民回村或加大农村投资,而是让城市和农村进一步开放农民权利。所以,我认为,城乡不平衡和不充分的主要原因是农村人和城里人的权利差异。要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主要路径,应该是进一步开放对农民的权利,尤其是开放农民在城市的权利,包括就业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力。

编辑: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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