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垄断法角度分析商业行为的合理边界
“今日话题
反垄断法背后的经济学思考
2020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扬子江药业集团在零售药品市场实施最低零售价格管控行为构成了垄断协议行为,即要求一定地区范围内的零售商均不得低于约定价格销售扬子江药业产品,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被责令停止这样的销售行为,并处以约7.6亿元行政处罚。9月,公牛集团也因为相同的销售行为,被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2.95亿元处罚。类似的行政案件与司法案件不仅在我国,在美国、欧盟、英国等司法辖区也都大量出现。
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居恒副教授(常任教授)做客本期《师想汇》,就商业行为的合理边界问题,从反垄断法的角度为大家介绍一些经济学的思考。他选取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纵向价格管控,很多时候表现为品牌方在零售渠道中要求授权经销商执行一定的价格约定。
专家观点
案件往往意味着争议。从商业角度来看,降价意味着销量与市场份额上涨,过渡降价的利润损失往往由经销商承担。那么,为什么品牌方会去管理这个降价行为呢?现实中的可能理由很多,受到行业技术特性、企业策略、竞争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扬子江药业集团的处罚决定书在翔实的行为调查基础上,我们还能看到以下分析过程:
首先,该企业存在强烈的经济动机管理零售市场价格。此动机来自于中国特有的医药市场结构,公立医院的采购价格受到当地零售市场影响,而且消费者(患者)在零售市场的寻价行为要高于公立医院,因此,管控零售商之间的价格竞争、调高零售市场价格有利于调高公立医院的供货价。
其次,该企业有能力管控价格,这表现在其市场地位上,扬子江药业集团属于行业龙头,很多药品的市场份额极高。
第三,该行为显著提高了产品价格,严重损害了消费者与公众利益。在这个论证过程中,执法机关借助经济分析,以上海市为样本,模拟当事人部分药品在2018年与2019年的竞争性零售价格,并与同期实际零售价、医院采购价进行对比,结果表明当事人固定和限定价格行为造成了药品价格的显著上涨。
上述的分析过程在我国《反垄断法》执法史上是一份极其不同、而且很有价值的决定书。从我的理解来看,就是将经济学的分析思路与工具方法纳入了这种商业行为的公众效果分析之中。非常希望看到未来类似的案件、争议能够更多引入经济学的理性思维与实证方法。
专家介绍
“居恒
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常任教授)
研究领域:产业组织、竞争策略、反垄断、规制政策
(本文转载自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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