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关于制定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建立正确的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价导向,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整体部署,结合济南大学当前实际,按照《济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济大校字﹝2021﹞117号)规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制定本单位所含学科(类别)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及审核程序,具体要求如下:
一、制定范围
学校已有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独立设置的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各专业学位类别均需制定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一般由学科(类别)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制定,跨学院招生的专业学位硕士类别的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由各专业学位教指委统筹按类别或专业领域制定。
二、工作内容
1、各培养单位需认真学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及《济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济大校字﹝2021﹞117号)(附件1)文件要求,借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培养单位学科(类别)实际情况、发展规划、学科特点、培养目标,制定相应学科(类别)研究生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及认定程序,力求建立一个综合性、多元化、多层次的学位授予分类评价体系。
2、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要符合国家文件基本要求,符合《济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济大校字﹝2021﹞117号)相应条款要求。
3、创新成果审核标准的制定必须与培养目标相一致,能够切实起到保证本学科学位授予质量的作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学术学位硕士与专业学位硕士的学位授予标准需要体现培养目标的区分度。
三、工作要求
1、制定各学科(类别)的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是一项责任重大的工作,各相关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调研,严密论证,科学制定本单位所含各学科(类别)的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及认定程序。(格式可参考附件2:《济南大学XX学院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文件模板)。
2、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教指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专业学位教指委主任)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于6月23日下午5:00前交研究生院(行政楼607室)。
3、跨学院招生的专业学位硕士类别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经专业学位教指委审定后,由各招生单位汇总到本学院审核标准中交研究生院,并附相关专业学位教指委的会议纪要纸质版。
研究生院
2022年6月13日
(本文转载自济南大学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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