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国科大2021宪法宣传周

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2021-12-03 12:57 浏览量: 5483

现行宪法的修正历程

我国现行宪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进行了五次修正,使宪法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具有持久生命力。

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

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并开始正式实施。

1988年4月12日第一次修正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①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②删去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①增加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②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③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

④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修改为“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⑤将“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⑥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3月15日第三次修正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①将“邓小平理论”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序言;

②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③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④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⑤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⑥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修正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一)政治建设

①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序言;

②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③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

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⑤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⑥在国家主席职权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

⑦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

(二)社会发展

①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引导、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②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权利保障

①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②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③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政策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18年3月11日第五次修正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一)时代特征

①宪法序言中增加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②在宪法序言中写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社会文明、生态文明”“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③将宪法序言中“中国革命和建设”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在对外政策中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④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⑤增加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⑥国家主席、副主席任期删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社会关系

①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②宪法序言中有关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加“和谐”,各民族关系也增加“和谐”。

(三)法治发展

①将宪法序言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②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③增加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④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⑤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作为单独一节,并对相关宪法条文进行修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检察机关的职务。

本期审核:刘朝

本期文字:胡添凤 黄筱童

本期排版:杨国帆

编辑:凌墨

(本文转载自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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