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季 | 诚信考试,我能做到!

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21-12-27 14:00 浏览量: 2567

诚信考试

我能做到!

随着深秋的离开,寒冬的到来

转眼又迎期末考试周

同学们将各自奔赴考场

也许你胸有成竹跃跃欲试

也许你毫无底气正紧张复习

考试千万条,诚信第一条

增强诚信考试意识

积极备战期末考试

这一份校规校纪大礼包请查收!

《北京工业大学考场规则》

一、 本规则适用于任何类型的本科生校内考试

二、 考生应凭本人的校园卡或学生证,提前10 分钟进入考场,未带指定证件者或证件无法辨认者,不得参加考试,并按旷考处理。

三、 考生进入考场后,须按监考教师指定座位 就坐,关闭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置在指定地点,并将证件摆放在桌子的左上角。

四、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进行3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10分钟,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五、 除了试卷说明中特别指定以外,考生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答题纸或草稿纸,使用蓝色或黑色字迹笔答题。

六、 考生领到试卷后,不得拆分已装订成册的试卷,应核对试卷是否完整无损,应在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上填写好本人的姓名、学号和班号,凡漏填、错填、涂改或字迹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开考信号发出前,不得答题。

七、 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因个人行为影响他人考试者,监考教师有权制止,直至取消该生考试资格、将其驱逐出考场。因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在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到校医院就诊,持校医院的缓考证明,到本人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缓考手续。

八、 考试过程中,考生必须保持安静,如遇字迹不清,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同时交监考教师;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九、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清点试卷、获得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 考生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北京工业大学考场规则》,诚信考试,做到不违纪、不作弊。凡违反者将依照《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北京工业大学考场规则》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来自工大教务处)

《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八节 :毕业与学位授予、结业、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前,应当办结离校手续。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且在校学习期间未有学术失信行为(考核作弊、论文抄袭等《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十七至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在校学习期间有以上学术失信行为的,学校取消其毕业当年学位授予资格。被取消毕业当年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若在毕业前考取国内统一入学考试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毕业时恢复学位授予资格,否则必须在毕业第二年5月申请恢复学位授予资格,经学生学籍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超过申请时限不再受理。

《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八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和处分解除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节学生考核违纪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利用信息储存工具预先储存并在考试中偷看或偷听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二)在考试过程中利用各种机会离开考场,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返回考场中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考试中相互交换试卷,或相互核对试卷;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

(七)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并造成作弊事实;

(八)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开始后,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文具盒中及试卷下垫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不论观看与否);将通讯工具、信息存储工具等电子工具带进考场,不按要求放置;

(二)传递或接受答卷、纸条和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将答卷、纸条等移近相邻考生;

(三)考试中试图利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方式传递、接受有关考试的内容;

(四)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写在身上或桌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不论观看与否);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将试卷带出考场;

(七)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二)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五)发现桌面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公式等,而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七)其他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沉着应考,相信自己

脚踏实地,认真复习

“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而不立”

作弊对我们百害而无一利

同学们千万不要触碰这条红线哦!

拿出我们最好的状态

认真备考每一次考试

最后祝所有的同学们

都能取得理想的成绩!

文案 |蒋文姣

排版 | 安嘉骏

审核 | 赵幸久 李幸河

编辑:凌墨

(本文转载自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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