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星:互联网信息环境整治与社交媒体的公司治理作用 | 清华经管说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21-08-10 19:15 浏览量: 2553

互联网的兴起使人类获取和传播信息的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

社交媒体作为对传统媒体的有益补充,在资本市场上开始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互联网时代下的信息传播效率大幅度提升。但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自身并不具备检查和筛选信息的能力,具有误导性的甚至虚假信息也借机扩散,网络信息质量良莠不齐。社交媒体在其去中心化传播方式下同时加速了无论是有用信息还是虚假信息的传播,这种低质量的互联网信息将会阻碍其在资本市场上发挥应有作用。对互联网空间进行有效治理是当前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重要课题,然而迄今却鲜有研究关注国家对互联网信息环境的整治举措是否会切实促进社交媒体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中国对互联网信息环境治理的相关实践走在世界前列、且出台了一系列开创性举措。

例如2013年9月,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指出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追究发帖人刑事犯罪责任。这一司法解释的首创性在于首次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信息进行犯罪的定罪标准、量刑依据和公诉条件,这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对互联网言论自由和塑造良好互联网环境之间的争议。那么这一政策如何影响社交媒体的作用?我们是否应该对互联网社交媒体进行此类监管呢?

本文基于我国2013年施行的“转发500条可判刑”的《司法解释》这一互联网整治措施,以互联网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发挥的监督治理作用为切入点,检验了对互联网社交媒体讨论内容真实性的监管举措是否会影响社交媒体(以股吧为例)在资本市场上的作用。股吧(如美国的雅虎金融和中国的东方财富)作为一个为投资者提供专门就上市公司发表和交换意见的平台,其作用在于通过集体智慧传播和辨别信息。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股吧讨论影响着公司的股票市场表现,同时也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着治理作用。

文章检验了政策出台后,互联网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治理作用是否增强。研究者发现,这一政策出台后,公司股吧交流越活跃,则公司正向盈余管理行为越少。这一效应主要表现在那些股吧发帖更关注财会信息、受这一政策影响更大,以及潜在盈余管理动机更强的公司。文章还检验发现上述效应对于管理层持股越多的企业更明显,对于国企更不明显,验证了研究者关于社交媒体发挥治理作用的资本市场惩戒和引致监管风险的机制渠道的相关论述。

文章结果表明,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环境的整治有助于股吧等互联网社交媒体形成一种“用嘴投票”的公司治理作用,本文加深了对社会媒体何时以及如何在上市公司中发挥更积极的监督作用这一问题的理解、丰富了公司治理在互联网时代的内涵,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提供了政策借鉴。

原文题目:

互联网信息环境整治与社交媒体的公司治理作用

刊载于:

《管理世界》,2020年第7期,pp.106-131

作者:

孙鲲鹏: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助理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

王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

肖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教授

内容来源:科研事务办公室

编辑:符怡

审核:郑黎光

责编:卫敏丽

编辑:葛格

(本文转载自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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