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青:企业海外投资的税务环境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2021-12-08 10:34 浏览量: 2780

10月24日,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德勤中国、中兴新云共同主办的“经济合作中的会计:机遇与挑战”高层研讨会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圆满落幕。本次研讨会围绕“发挥会计作用,把握经济合作的新机遇”和“夯实会计基础设施,应对经济合作的新挑战”两个专题展开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青就企业海外投资的税务环境展开了讨论,着重分析了企业海外投资容易面临税收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东道国的税制与中国存在差异

各个主权国家有权制定本国的税法,从而造成国与国之间税制存在差异。例如:(1)最低税(Minimum Tax):有些国家征收最低所得税,例如孟加拉、柬埔寨、捷克、巴基斯坦。(2)分公司利润税或汇出税:印尼(20%)、柬埔寨(14%)、哈萨克斯坦(15%)、泰国(10%)。另外,东道国对国际税收规则的不同理解也会给中国企业造成税务风险。例如,中国企业在境外从事EPC项目,东道国对中国企业境内设计和提供设备的利润也要征收所得税。

二、BEPS行动计划后发展中国家普遍加强了反避税管理工作。

例如,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各国交换国别报告,目前东盟国家中只有柬埔寨、菲律宾和老挝还没有完成相关立法。伴随着外资不断涌入,非洲国家也开始重视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许多非洲国家也已经加入或有意加入国别报告相互交换系统。一些国家出台法规对转让定价、间接转让本国企业股权以及择协避税(treaty shopping)等避税形式进行抑制。

三、国际社会加强了税收征管合作以及税收信息交换,使各国更容易掌控税源。

目前,已经有144个国家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The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另外,有121个国家(地区)承诺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方面实施“共同报告标准”(CRS)。

四、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各国财政状况紧张,导致税收征管日益严格。

目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均采取减税和增加财政支出的措施。一些国家为了缓解财政状况的持续恶化,纷纷加大对外国公司的税收稽查力度;而一些中资企业在当地是纳税大户,往往成为重点稽查对象。

五、一些著名的国际避税地在欧盟和OECD的压力下纷纷实行“新经济实质法”。

一些著名的避税地包括百慕大、英属维尔京、开曼群岛、巴哈马、马恩岛、毛里求斯、塞舍尔等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经济实质法(new economic substance rules),要求外国公司设在本地的居民企业要“三个有”,即:有管理、有收入、有员工,否则要被处以罚款,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

六、OECD包容性框架通过的“支柱二”要求实行全球最低所得税,海外投资寻找税收洼地将越来越困难。

最近,OECD包容性框架136个成员就“支柱二”达成协议,实行全球防止税基侵蚀(GloBE)规则,即通过所得纳入规则(IIR,从2023年起实行)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从2023年起实行)实现15%的全球最低所得税。另外,根据应税规则(STTR,从2023年起实行),各国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的预提税也不能低于9%的最低税率。

七、中国税务机关对“走出去”企业也提出了更高的合规管理要求。

国税发〔2012〕41号文提出:“进一步拓展反避税工作领域,从外资企业向内资企业特别是‘走出去’企业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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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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