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邹宏教授 l 集体诉讼制度首宗案例及其启示

香港大学经管学院
2022-04-01 12:00 浏览量: 3063

集体诉讼制度

首宗案例及其启示

邹宏教授

港大经管学院教授(⾦融学)

鳴謝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袁蓉丽教授

上海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马慧博士

在本文写作过程中为笔者提供的宝贵帮助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已于2020年7月31日在中国证券市场正式实施。康美药业诉讼案作为A股市场的首宗集体诉讼,饶富深意,在内地和本港均备受瞩目;下文将对此案作一扼要分析。

内地首宗集体诉讼案

在广东普宁市注册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于200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在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指使下,在2016至2018年期间进行财务造假,虚增营业收入和货币资金近300亿元(人民币.下同)。康美事件亦被称为A股历史上最大的财务造假案。

在2018年,康美因被质疑财务造假,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并在2019年受到处罚。11名投资者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向康美提起普通代表诉讼,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受理其申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于2021年4月28日接受了56名原告的特别授权,随即启动对康美的集体诉讼。经最高法院特别指定,由原受理法院广州中院继续审理该案。同年6月4日,揭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康美进行破产重整。

同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康美需因财务造假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需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董事(包括5名独立董事)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该公司的审计机构因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也需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其审计专案的签字会计师,也被判需要承担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责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案中原告、被告双方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就一审判决上诉,故在11月17日,康美原实际控制人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反资讯披露以及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及处罚金120万元。后来广东神农氏与财务投资人决定入股康美,并于12月17日支付康美65亿元重整投资资金(包括56亿元现金);投资完成后,广东神农氏成为康美的第一大股东。

在12月21日,康美诉讼案开始进行赔偿,52,037名投资者获偿约24.59亿元。其中,50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全额以现金清偿;超出50万元的债权则通过现金、以股抵债、信托收益权等方式予以清偿。

从上述法律程序可见,中国证券市场的首宗集体诉讼在一年内顺利结束。

康美诉讼案引出的新议题

康美诉讼案的法院判罚中,5名外部独立董事需要连带承担5%至10%不等的赔偿责任(即约1.2亿至2.4亿元的连带赔偿金额),这远远超过他们每年从康美所领取的7至12万元董事津贴。虽然法院的用意是好的,但也对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力供应市场带来深远的影响,增加上市公司招聘和续聘高质素董事的难度。据不完全统计,在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有约140名董事从A股上市公司辞职(不包括因独立董事任职6年期满,需按规定更换之类)。可以预见,上市公司为延揽、续聘董事,将不得不大幅提高董事津贴,并购买董事与高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和提升保额。

类似因董事面临法律责任风险上升引起的辞职潮,在美国至少出现过两次,分别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和本世纪初。让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承担法律责任风险,或给予他们法律保障,不但在理论上利弊互见,而且长期存在争议。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并不容易达致,故美国的立法机关在此问题上的取态反覆【注】。

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各州的公司法通常允许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可以对董事遭遇诉讼时的法律费用和赔付提供财务援助,个别州份的公司法甚至允许公司为外部董事提供免责保障。据笔者了解,内地的公司法并未就这方面的保障作出规定,因此,A股公司能否效法美国为董事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尚不得而知。

观乎康美诉讼案中,虽然被欺诈的投资者最终近乎完美地得到赔付,但是此案还是留下了一些未解之题。首先,因为康美有新的投资者入股重组公司,而间接承担了所涉赔偿。康美原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连带责任方日后会否承担责任,现阶段尚不得而知。如果没有新股东的资金投入,已资不抵债的康美会破产吗?被欺诈的投资者会获赔多少?

其次,在康美诉讼案中,至今仍未看到董责险会发挥什么作用,这一点其实颇为重要。笔者上周在本栏提到,美国的证券集体诉讼往往以庭外和解告终。被告通常不承认也不否认行为失当,只有极少数的诉讼案件会进入法官宣判的阶段。亦唯有如此,被告才能利用责任保险的保额作出赔偿。要是延至法官宣判,被告如被判需因作假赔付投资者,保单的不承保项目就会阻止保险理赔。

目前尚未知道内地的法院会否允许,对已由监管机关认定的造假诉讼案进行庭外和解,也不清楚如果康美之前有购买董责险,在法院判罚的情况下,责任保险的保额会对赔付有何作用。如果大多数的集体诉讼均需由法院裁决,而董责险的保额不能用于赔付,那么这种保险的价值将会大打折扣,难免会影响董责险在内地的日后发展。

上述未解的新议题,还需留待未来的诉讼案件来解答。可以预见的是,法院就康美诉讼案的判决将会促使A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更加谨慎地履职,这无疑具有重要的正面意义。

参考资料:

广州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 2171 号

【注】:〈从瑞幸咖啡事件探讨董事与⾼管的法律责任与保护〉,邹宏、沉思晨,《信

报》,2020 年 5 月 20 日

本文同时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载于《信报》「龙虎山下」专栏

编辑:葛格

(本文转载自香港大学经管学院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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