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就业受歧视?官方回应:取消非全限制!

专业学位网
2022-07-15 18:04 浏览量: 4361

近日,关于非全日制的讨论又火了,原来,非全日制又被“歧视”了。5月29日,山东德州一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建议公务员遴选时条件放宽一点,学历设置成本科以上,不要设置全日制,可以设置学士学位证,让更多的人充分竞争,选拔出品德和能力好的人。经调查核实后,德州市委督查室回复称: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根据省委组织部要求,德州市将在2022年市直机关公开遴选中,明确报名资格条件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遴选机关不再对学历性质限制“全日制”。此事引发了网友的诸多关注,也将非全日制学历的就业问题,再次摆到公众眼前。

多地限制非全报考 涉嫌就业歧视实际上,遴选公务员明确要求“全日制”的地方不在少数。今年4月,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开发布遴选公务员公告,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遴选公务员8人,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之一是,“具有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6月22日,浙江省天台县委办公室拟向全县公开选调工作人员3名,在发布的公告中称学历条件为“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此外,河南省漯河市、甘肃省庆阳市、海南省文昌市等地发布的相关公告中,都明确要求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针对限制非全日制的规定,大家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说,“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差异并非是学历的不同,仅是学习方式的区别——非全日制学习方式自由度更高。除此之外,两者在教学方式、课程设置、论文要求上基本一致,在招生上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故设置全日制、非全日制的限定不仅有违教育体制改革的初衷,也涉嫌就业歧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认为,从行政合规性角度看,在《遴选办法》已经就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部分地方的做法违背了上述规定。

两种教育形式 不应区别对待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也就是说,无论是全日制教育形式,还是非全日制教育形式,都属于我国的国民教育体系,都属于国家承认的学历。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起,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考试招生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培养质量坚持同一要求,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2019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到,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各地要合理制定人才落户条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办理手续,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落户机会。

在一些人看来,一听到非全日制,第一反应就是“花钱买文凭”,是“混出来”的。这都是陈旧的思想,如今,随着教育实力的增强,我国对于非全日制的要求同样严格。

人民网针对此事,也发表了看法:在人才使用上应该“不拘一格”。如果设置条件条件过多,甚至任性设置羞辱性条件,标注歧视性条件,这样,既不利于人才脱颖未出,也有可能触犯法律。

现在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可能最大的区别,就是学习方式的不同,除此之外,学习要求、学习内容、考核标准,不曾宽松。非全日制是社会需求的产物,非全日制,不是“游手好闲、荒度学业”的标签,我们应该平等的看待它,这样,才能发现更多更优异的人才,才能让更多的人才,有地方发挥自己的光芒与色彩。

编辑: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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