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应考,祝君上岸

西南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21-12-20 21:21 浏览量: 2261

孟子曰:“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研究生招生考试当中更是如此。诚信考试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责任,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美好品质。我们要秉诚信,守诚信,杜绝考试违纪作弊,做诚信的考研人,防止陷入骗局而影响自己的考试,更不能一时糊涂参与组织作弊,触犯法律,遗恨终生。

典型案例案例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考研过程中找“枪手”替考案件(一)基本案情2016年,被告人张某报名参加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因担心考不上,张某遂联系了泰安市某学校的教师被告人史某代替其参加考试。2016年10月,在他人的帮助下,史某在菏泽某派出所办理了户籍信息为张某的身份证,并用该身份证代替张某参加了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笔试、复试,最终被某师范学院录取。张某本人在学校完成学业,并被授予学位、学历证书,后在毕业信息采集时被学校发现而案发。之后,某师范学院撤销了张某的研究生学历与硕士学位。(二)裁判结果

经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张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初犯、偶犯,且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以代替考试罪判处应试者张某和替考者史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万某因代替刘某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当场被抓,二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一)基本案情2016年12月,被告人刘某找到被告人万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并许诺给其好处费。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万某在济南市市中区山东大学兴隆山校区考场内,代替被告人刘某参加英语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其本人相貌与证件照片不符,后经监考老师核实,万某系代替刘某参加考试。(二)裁判结果被告人万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刘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判处万某、刘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侯某、虎某代替考试案代替他人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均构成代替考试罪。(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代替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虎某让被告人侯某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侯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虎凯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虎凯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一)基本案情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章某设计以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在2017年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作弊,并以承诺保过的方式发展生源。被告人吕某通过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通过被告人李某,与章某建立联系,吕某、张某、张某为章某招募考生,并从中获取收益。2016年12月24日上午,章某、吕某、张某、张某、李某、章某组织33名考生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考试中作弊,章某、李某、章某在不同酒店为在三个考点参与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研究生招生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属于国家级重要考试。被告人章某、吕某、张某等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多名考生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章某、吕某、张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组织考生的数量、参与犯罪的程度、以及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分别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吕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五:驴肉店老板“不务正业”,作弊团伙凌晨被端。(一)基本案情2020年12月25日(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前日),犯罪团伙中的丁某等人在济南市长清区的四处考点附近进行踩点并架设收发设备。26日,犯罪团伙通过作弊器无线传输,与正在考试的考生传输考题答案,实现作弊目的,被考场工作人员发现。经公安机关侦查,李某等人组织全国十九个省市近七十名考生参加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作弊,涉案金额20万余元。(二)裁判结果2021年5月,李某、张某、衣某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丁某、尹某、高某、李某等人被依法取保候审,相关案件已经进入起诉审判阶段。大学生宋某军等人因考试作弊行为,导致考试科目成绩为零,被记入考生诚信档案,上报教育部备案,并通报所在学校,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温馨提示

根据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以上案例已触犯刑法,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大家千万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哦!为了让各位考研人更加清楚考试作弊的后果,特意搜集了相关法律及解释,一起来看看吧!

《刑九》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研究生招生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出售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往期精彩

来源 |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院等

校对|王雨婷

责编| 冼雯雅

编辑:凌墨

(本文转载自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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