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国会与凯瑞合作金融财务EMBA学员分享 | “小萍说刑”之金融诈骗小讲堂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2019-10-09 00:00 浏览量: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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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国会与凯瑞合作金融财务EMBA学员分享 | “小萍说刑”之金融诈骗小讲堂

各位学员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么一个机会在这个学员讲堂上和大家介绍下我的专业和业务心得。今天老师给到我的交流主题是诈骗罪,其实,这个题目选定得非常好,因为诈骗罪在我们的工作与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并且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诈骗的方式方法也可以说是层出不穷,尤其是对于各位奋战在经济、金融第*的学员们来说,了解当前经济形态下的“诈骗罪”,避免在不知不觉中制造骗局或陷入骗局,是非常有必要的。

诈骗罪的现状

一、金融领域成为诈骗罪高发领域

诈骗犯罪往往会以一些交易行为作为载体,与我们的经济生活息息相关。正因如此,诈骗犯罪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发案率常年处于一个较高的频率。

通常,从诈骗类犯罪涉及的经济领域来看,除却传统的买卖诈骗,诈骗行为越来越多地活跃在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断向金融等领域渗透。而金融领域我们也是知道的,一直是高速发展日新月异的,所以说,当前司法机关对诈骗类犯罪的办案重点就集中在金融领域,尤其是我们上海,现阶段重点打击的犯罪是“类金融”犯罪,其中诈骗类犯罪就是“类金融”犯罪的重要犯罪类型。

二、刑事犯罪的认定越来越容易

正是由于诈骗类犯罪严峻的形势,司法实践中认定某一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的实际门槛越来越低,导致越来越多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诈骗罪。

区别形式上诈骗犯罪和一般的民事上的欺诈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有所谓的“非法占有目的”,但这种主观上的认定一般是没有具体的标准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照具体行为反过来倒推主观目的,我们习惯把这种用行为反推主观目的的方式叫做推定。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是很容易往诈骗犯罪去进行推定的。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甲向乙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约定一年后还款,后甲收到借款后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投资P2P项目,后P2P暴雷,甲未能如期还款,乙向警方报案,警方以诈骗罪立案。就这么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公安机关仅根据实际用款与借款目的不相符就可能推定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诈骗犯罪,可见诈骗类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实践中较为简单,生意人很容易身陷诈骗的风险中。

三、预防诈骗的难度越来越大

鉴于当前经济形态的日新月异,传统领域、金融领域、互联网领域的诈骗不仅层出不穷,而且手段越发具有欺骗性,很多的诈骗手段是以多种多样的合法合规的民事手段加以组合完成的,最典型的就是近年来的“套路贷”案件。所谓的“套路贷”,一般是指以民间借贷作为幌子,采取高额垒债的方式,让借款人无力还债,再引入第三方帮助平账,最终让借款人和第三方签订一个财产抵押(通常是房产抵押)的借款合同,但由于借款人是无力还款的,最终结果就是以抵押的财产还债。整个行为看似是民间借贷,但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是为了骗取抵押财产,但通常由于出借方“套路深”,证据上占优势,借款人很难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财产,最终难逃被骗的厄运。

其实,除了“套路贷”案件外,越来越多的诈骗类犯罪都开始披上合法合规的外衣,直接后果就是大众越来越难防止自己在不经意间踏入骗局。许多普通老百姓在缺乏法律敏感度和证据意识的情况下,极易受骗,而且难以及时有效地维权,进而引发各类群体性事件。因此,现阶段的诈骗犯罪已经不是多年前春晚小品里显而易见的“忽悠”,而是隐藏在一系列正常民事行为里潜移默化的引导,社会大众预防诈骗的难度越来越大。

诈骗罪的关联罪名

所谓的诈骗罪,通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所规定的罪名,内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骗的对象自愿交付财物。

诈骗罪作为一个财产类犯罪,它的刑罚是和诈骗的数额直接挂钩的。分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而各地因为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所以要因地制宜确定这三个档位,以上海市为例,三个数额标准分别对应的是5千元、5万元、50万元。相对应的,达到5千元,就是三年以下的刑期,5万元开始就是三到十年的刑期,达到50万元就是十年以上的刑期了。

然而,从实践中看,由于诈骗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手法也相当多样,所以我国的刑法对于一些特定领域、特定方法的诈骗行为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具体包括:

1.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最典型就是某些P2P公司,拿到钱就跑路。

2.*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额较大的行为。简而言之,利用虚假信息骗贷,而且拒不归还。

3.票据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4.金融凭证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5.信用证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6.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一般是指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透支额度拒不还款等行为。

7.有价证券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8.保险诈骗罪: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指标,或者对已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编造保险事故,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9.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上面几种具体类型的诈骗罪中,不难看出,都符合一般诈骗罪的要求,而且金融领域是诈骗犯罪的重灾区,国家非常重视金融领域诈骗犯罪的刑事立法,而且由于金融类诈骗危害性较大,所以一般这种金融领域内的犯罪在认定上会比普通诈骗罪更为容易。

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光介绍诈骗罪的一些基本特征其实很难让各位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所以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案例来更直观地了解下诈骗罪。其实在准备这个课的时候,我就一直再想,究竟以一个什么样的切入点选取案例来给各位介绍诈骗罪。因为各位学员都是奋战在国家经济发展的第*的,所以我决定结合我个人承办的诈骗罪案件,从创业者的视角出发,选取创业前准备的融资阶段、资金投入后的用资阶段以及创业成功后的投资阶段涉及的“诈骗与被诈骗”案例,让各位更好地理解我们周围无处不在的诈骗犯罪。

1、融资阶段

有着好项目,却缺少启动资金的创业者最发愁的就是如何进行融资。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大量的民间资本成为融资的重要关注点,但是机会往往伴随风险,尤其是法律风险。现阶段的融资过程中,项目方既可能在自行融资的过程中存在诈骗风险,也可能存在与融资方“捆绑”的诈骗风险。

我们来看案例一:

某投资管理公司控股的A公司主营长租公寓业务。A公司于2018年11月与房屋所有人甲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出租代理期限为5年,房屋空置期为2个月,空置期满后,每月向甲支付房屋占用费3000元(该地区房屋租金均价2500元)。后A公司于2019年1月与承租人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2100月,且租金按年支付,即乙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25000余元。A公司收到乙的租金后,将资金用作投资管理公司所投的项目经营,后项目亏损导致A公司无法向甲支付钱款,遂跑路。

在该案例中,A公司看似是做长租公寓租赁业务,但事实上,A公司种种行为的实质,是在做融资,而且这种融资方式可以说相当高明: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以低廉租金的“优惠”吸引承租人的“投资”,就租金差价部分进行短期内的融资。

然而,投资有风险,这种融资方式一旦资金链断裂,其低于市价的租金以及高于市价的房屋占用费,极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被司法机关推定为在合同订立之初,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在合同订立之初不存在“收钱跑路”的想法,司法机关也很可能采用事后推定的方式,一方面认定A公司在合同设立和宣传过程中,将融资虚构微房屋租赁,使承租人陷入错误认识,一次性付清大量租金,另一方面会以明显的价格差以及A公司通过合同订立时优势地位下选定的支付方式,认定A公司具有“恶意”,从而将A公司的行为定位为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可以说,融资阶段诈骗罪的门槛很低,即使是精心设计的规避了风险的融资方式,也很可能被事后认定为诈骗犯罪。

我们再来看案例二:

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经过一系列的尽调和洽谈,将投资标的项目锁定为某地产建设开发项目后,发起并设立了合伙型基金,陆续募集资金6亿元,以借款方式全部投资于该地产项目。

地产项目方为融资提供了一系列担保措施,其中包括实际控制人为地产项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当地某大型担保公司也为该地产项目提供了融资担保。随后,项目建设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万万没想到!在项目到期日,地产工程并未按期完成,且早已停工数月人去楼空,项目公司也无法依约还款。

万万没想到!基金管理人要求唯一有还款能力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对方提出并未为该地产项目提供过担保。经过司法鉴定,在项目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公司的印章系伪造。

经过审计,基金投入地产项目的6亿元资金已被项目方实际控制人转移或挥霍,所剩无几。

然而,正值基金管理人焦头烂额之际,投资者们也开始将维权的矛头指向了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沟通无果后,投资者认为基金管理人对项目进行虚假宣传,且募集方式不合规,涉嫌非法集资或诈骗。随后,投资者集体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基金管理人面临为项目公司欺诈“买单”的刑事风险。

这是一个典型的私募基金因投资被骗而衍生刑事法律风险的案件。然而,这并不是个案:私募基金因其投资行为的高风险性以及募集方式的特殊性,一方面容易在投资中被欺诈而蒙受巨额损失,另一方面也极易因不合规的募资行为而触及刑事风险,其中诈骗类犯罪就是一个重灾区。

那么介绍完这两种案例之后,我作为一名律师,对在座各位学员里有想融资开展项目的人提两点不成熟的小建议:

1.自己想办法融资——害人之心不可有

再怎么精细的风险防控,再怎么精妙的业务设计,一旦涉及项目本身的运营不善,都将形同虚设,这个时候,单纯的经济问题反而变成了诈骗风险。

2.帮人想办法融资——防人之心不可无

融资有风险,合作需谨慎,在保护自己免受刑事法律风险上,再小心也不为过,及时咨询律师,做好刑事风险防控,避免成为融资方刑事犯罪的替罪羊。

2、用资阶段

接下来我们提升下进度,需资方终于安全地融到了足够的资金,那么终于要开始自己的项目经营了,如何能够将利润最大化一直以来都是每一个生意人的永恒追求。这俗话说得好,人无横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怎么样抓住横财,吃到夜草,概括来讲,无非就是抓住偶然的“商机”,但这种“商机”也很可能在不经意间触及刑事诈骗的红线。

我们来看案例三,是一个我本人亲自办理的诈骗案件:

“惊,收购公司竟也能面临牢狱之灾?!”

马某某想要收购A公司股权,在关某某的介绍下与持有A公司股权的B公司、C公司以及詹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詹某某、B公司、C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马某某。按照协议约定,马某某应在支付第一笔合同定金后,接收A公司公章等经营性资料,并办理公证后,支付第二笔合同款;待B公司、C公司、詹某某将他们的股权转让到詹某某朋友名下的公司D后支付第三笔合同款,最后等马某某实际控制D公司后完成剩余合同款支付。然而,事实上马某某在支付第一笔定金50万后,A公司将经营性资料等材料交接给并未获得接收材料授权的介绍人关某某,并且在D公司实际控制权转以上也是交给了并未获得授权的介绍人关某某。

在得知此事后,马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马某某诉称B公司、C公司、詹某某未按约进行股权转让,而是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马某某主张解除该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B、C公司、詹某某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等。

一审法院支持了马某某的诉求,詹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来这个案子又经历了最高法院的再审裁定,驳回了詹某某的再审请求。

然而,事情并没有完。詹某某在民事诉讼各种败诉后,在上海报案,控告马某某实施诈骗罪,认为马某某隐瞒其授权关某某接收材料及D公司的事实,故意制造对方违约情况,进行诉讼诈骗。后来的情况就是,案子立了,马某某抓了,最后判了,由于涉案金额高达百万,直接从十年以上量刑。现在马某某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等待二审判决中。

通过这个案子呢,我是想说,因为构成诈骗罪的方式不仅仅是虚构事实,还包括隐瞒真相,而做生意实质上就是一个信息战,不去披露一些信息是常态化的交易手段,所以在交易过程中不披露某些信息很可能会涉嫌刑事诈骗,所谓赚钱一时爽,事后可能火葬场。

2、投资阶段

相信在座的各位对于投资一定不会陌生,当我问大家投资的目的是什么的时候,相信在座的朋友的回答都是:赚钱。其实,具体来说,每个人投资的目的是不一样的,比如有的是追求高收益(赚快钱),有的是追求稳定收益,有的追求资产保值再增值(抗通货膨胀)等。

不同的投资动机带来的是不同的投资行为,不同的投资行为对应不同的投资心理。当然,投资也就意味着冒险,风险与收益往往是并存的,但殊不知,除了心理预期之中的投资风险,心理预期之外的诈骗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

我们来看案例四:

“假银行理财”骗走客户30亿案

17年的银行业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件,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行长伪造保本保息理财产品,向该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涉案资金总规模高达30亿元。在座各位可能会疑惑,一个支行行长是怎么骗走了客户30亿的,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该事件的始末,告诉大家假银行理财是如何骗走客户30亿的。

事件起因

2016—2017年期间,投资者们通过该银行支行行长、副行长、理财经理强力推荐,在柜台内购买了一款保本的理财产品。当时,该行工作人员向他们介绍这款理财产品时表示,该产品尚有半年到期,但由于“原投资人急于回款”,所以仅以本金价格转让产品本金及当前已经产生的收益。

为获得投资者的信任,除产品转让协议,该行还以付款方为甲方、收款方为乙方、某银行为丙方的方式,签订了一份《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某银行对产品转让方,即收款方的账户进行监管冻结,确保该产品到期后本金及收益划转给付款方。

受骗的投资人是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高端客户,由于银行长期介入客户投资和财务管理,银行的工作人员和客户会形成亲密的信任关系,尤其是当客户在一个银行投资多年,收益也不错,他对这家银行的戒备心肯定会大大降低。

更何况是一行行长作为信用背书的产品。

所以当这家银行的行长说,有一个收益比平时高一倍的理财产品,并且只卖给私人银行的高端客户,同时高端客户里的很多熟人也购买了,绝大多数人都会心动。

这个骗局,到这里就算是做成了。

最后,这个骗局是怎么露馅的呢?

一年多以来,这款假银行理财产品都没有暴露,直到一位该行私人银行客户拍了一张该理财产品的照片,发给他在这家银行北京管理部的熟人,询问这款又保本收益又高的理财产品。

这家银行的管理部马上查询,经发现,该行并未发行过这款理财产品,相关领导找到这个支行行长之后,询问情况后决定上报总行,最终由这家银行总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这样一个高净值客户被正规银行管理人员诈骗的案子,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感想和建议:

1、针对高净值人群量身定制的骗局,十分具有迷惑性。

2、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具有唯一的产品登记编码,可以在中国理财网上查询得到。

3、面对高于正常收益的理财产品,要多方证实该理财产品的真实性,不要被高收益蒙蔽。

我们再来看案例六,是经由本人办理过的案件所总结出的古董投资类诈骗介绍:

“新型古董诈骗案,千余人被骗,涉案金额上亿元”在这种古董投资类诈骗中,一般诈骗公司会伪装成拍卖公司,他们会在当地繁华路段的写字楼内租住办公室,通过豪华的装修进行包装,从而以表面的实力来迷惑受害人。

每家公司在人员配备上也十分相近,上有总经理,下设十几个部门。业务部下设十几个组,每组配备有业务员,后勤部下设鉴定师、技术员等。

在具体诈骗过程中,找到古董卖家后,业务员会照着事先准备好的话术本照本宣科,拉近与卖家的关系。他们会了解卖家的学历情况、家庭情况和卖家对古董的心理价位情况,以便之后对卖家手中古董作出相应的估价。

而当受害人被成功吸引,相继被约到公司见面后,为了让受害人进一步确信,拍卖公司会推荐一位所谓的专家再次对受害人的藏品进行鉴定,并通过所谓的专家给出虚假的高额报价。

之后,拍卖公司会再三给受害人洗脑,告知其海外拍卖的好处,在利益的诱惑下,受害人会跟拍卖公司签订两到四个月期限的合同,并随即交纳数万元的专家鉴定费以及拍卖手续费等。

在谈费用的过程当中,公司会给受害人提供国内拍卖、国外拍卖,包括线下交易、国内展览等很多选项的选择。例如新加坡拍卖会、迪拜拍卖会。把他们推到境外拍卖会有两个好处,对于他们公司来说,第一点,国外(境外)拍卖他们收费更高。第二,受害人无法核实拍卖会的真实情况。

实际上,这些受害人的古董自始至终都没有离开过拍卖公司半步,合同到期后,拍卖公司会谎称受害人的古董因为流拍而需要退还给受害人。

“流拍”后 拍卖公司有时会再次实施诈骗。

就这样,诈骗公司通过专家鉴定费、拍卖手续费等,成功从投资古董市场的大佬们手中轻松骗出了大笔的费用,既抓住了古董市场真假难辨的历史传统,又利用了一般人不了解古董拍卖相关信息的特点,成功制造了这个“古董局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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