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它还“香”吗?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2021-04-15 19:10 浏览量: 3786

景区充电宝1小时10元,共享单车一小时6.5元……近日,有关共享产品涨价的新闻频频爆出,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和热议。从早期的“价格亲民”到如今的“用不如买”,纷纷涨价的共享产品是否脱离了共享经济的本质?

今年2月,国家信息中心正式发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报告指出,2020年,突发疫情冲击下,以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新模式表现出巨大的韧性和发展潜力。全年共享经济市场交易约为33773亿元,同比增长约2.9%。但同时,共享经济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大型平台对市场支配地位不当利用、数据独占、如何对共享平台上集聚的海量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等,成为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市场营销系助理教授雷莹在接受凤凰财经采访时,对共享经济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相关解读。

共享经济监管的权衡问题

雷莹表示,共享经济的重点是分享,核心是物品或服务的拥有者向其他人分享该物品或服务的使用权。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共享经济更为灵活,且节约资源。雷莹介绍道,传统经济前期就要投入,在投入后的几年里虽然会有一个稳定的业务,但如果遇到市场需求下降或自身转行的时候,便无法对前期投入的成本作出弥补。而在共享经济领域,不论是办公区域还是生产机器,甚至是劳动力,都可以按需购买使用权,根据市场需求灵活组合生产要素,没有需求的时候便也不用去承担相应的成本。但是传统行业雇佣员工,不论什么时候都得付工资和社保,没有办法根据需求波动而进行调整。

虽然这种新的经济模式可以有效节约资源,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即共享经济基于互联网平台,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雷莹认为,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存在权衡。

对于共享经济等交易平台来说,有两点很重要,一是降低用户的搜索成本,使其更快速的找到自己想要的资源;二是接入更广范围的资源,使其能供需匹配。而要实现这两点,平台需要吸引用户入驻,并且获取大量信息。因此就引起了一个问题,平台是不是收集了过多的信息?

对此,雷莹认为这就体现了一种权衡。如果平台对一些信息不进行收集,可能会使匹配的效率不够高,但收集多了,也会使人怀疑是不是侵犯了个人隐私。在这种背景下,监管的边界在哪里?雷莹认为,首先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由法律来界定企业使用用户信息的边界,比如禁止企业未经许可兜售用户个人数据、进行损害用户财产及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除了在法律层面对其进行监管,在道德层面也需要进行一定的监督。

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带来新的挑战

除了用户数据的问题,还有一个是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后导致的问题。

2020年12月21日,43的饿了么骑手韩某在配送了33单外卖后,倒在了第34单外卖配送途中。经警方调查,韩某系猝死。起初家属在追究其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时,饿了么告知,韩某与平台并非雇佣关系,平台出于人道主义,愿给家属提供2000元,其他则以保险公司理赔为主。

此事引起热烈讨论,在舆论压力下,后续饿了么发布《向意外身故的蓝骑士致哀》的回应,表示将为韩某家属提供60万元抚恤金,并将平台骑手的猝死保额全部提升至60万元。

雷莹表示,该起饿了么骑手猝死事件便是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后的一个案例。在传统经济里,默认使用权和所有权归同一个主体,而在共享经济模式里,类似于饿了么骑手的零工经济,是骑手与第三方平台形成了雇佣关系,这个员工可能同时由几个平台共享劳动力,那么当该员工受伤时,便需要对各个平台之间的责任进行界定,因此法律法规在新的商业模式下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因为当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并且使用权被打碎分散在一个个较短的时间段内,甚至在同一个时间段里可能还有交叉,劳动关系基于项目进行定义,因此监管也需要考虑这两个权力分开时会出现什么样的新问题。

以上述饿了么骑手为例,他的雇佣关系属于劳动公司,但是他的服务租用给了饿了么,所以在他猝死时,社保赔偿责任到底是按照使用去定义,还是按照所有去定义?随着共享经济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剥离,传统经济里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福利保障等界定都将迎来新的挑战。

共享经济产生的数据属于谁?

此外,越来越多的声音开始讨论归属问题,即共享经济产生的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应该属于谁?雷莹表示,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欧洲于2018年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用户在网上产生的数据控制权是归用户所有。但是数据存在于企业的服务器上,当企业使用这些数据时,如何使用、使用到什么程度是可以被用户所接受的等等,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关的问题十分复杂并且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涉及到对数据的定价,一条数据值多少钱?企业从用户手中买数据,如果一条数据本身没有价值,但它和千千万万的数据放在一起才有价值的话,那么如何对这条数据进行定价?

另外一个问题则涉及到所有权本身,用户通过平台产生了数据,但是平台将数据记录下来,没有平台的架构用户也无法产生数据,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双方在共同创造数据?因此数据确权也是一个很大的辩题。雷莹表示,即便确定了数据的所有权归谁,只不过是解决了一个初始问题,接下来还有更多的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如何定价、如何规范使用数据、数字信息会对经济活动产生什么影响。每一种界定和解决方式可能也会衍生出新的问题,但在无限可能中探索前行,这也正是数字时代经济的张力和活力。

雷莹,光华管理学院市场营销系助理教授、博士生导师。她于美国波士顿大学经济系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目前她的主要研究兴趣包括公司竞争策略(广告及定价等)、平台经济、信息机制设计等,研究方法包括理论建模(博弈论、机制设计等)和实证数据分析。她在光华管理学院主要教授市场数据分析、营销理论建模、营销管理、定价管理等本科生、MBA及博士生课程。

编辑:刘锋

(本文转载自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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