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 | 汪浩:平台经济反垄断为何成为全球性挑战?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2022-09-22 19:30 浏览量: 4647

随着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出台,2021年被视作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元年”,引起广泛关注。事实上不只中国,为促进平台经济有序竞争和规范发展,近年来美国、欧洲都出台了针对性措施。平台经济治理,尤其反垄断已成为全球挑战。

为什么平台经济容易滋生垄断现象?中外平台经济治理思路和实践有何异同?中国平台经济监管最新动向折射出什么信号?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汪浩参与撰写的《平台经济——创新、治理与繁荣》一书近日出版。中新社“东西问”就上述问题对汪浩进行了专访。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为什么平台经济容易滋生垄断现象?这种情况是中国独有的吗?

汪浩:平台经济之所以容易滋生垄断,在于其具有网络外部性的特点。也就是说,任意用户加入某一平台,都会使该平台变得更有价值。于是当一个平台越做越大,其提供相关服务的效率会越来越高。这样一来,平台效率和市场竞争之间就形成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平台要提高效率就必须做大,但规模过大就意味着压缩竞争,进而导致垄断。

这个现象并非中国独有,在全世界都存在。某种程度上,它并非一个新概念,在传统经济中的通信等行业也出现过类似现象,只是近20年这个特点变得更加显著。

中新社记者:近年来,为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有序竞争和规范发展,美国、欧洲和中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三者有何差异和共性?

汪浩:三者监管思路普遍的特点是要规范平台行为、鼓励竞争,适当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比如中国此前在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方面有所欠缺,于是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漏补缺。同时,中国对于一些互联网企业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也在着手开展反垄断调查。这与美国、欧洲的平台经济监管思路具有共性。

各方也存在一些不同。以美欧对比为例,从文化背景来看,欧洲高度重视个人隐私保护,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数字经济发展,而美国在隐私保护和数字经济发展之间则进行一些妥协。

美欧的经济条件也有区别。美国在全球平台经济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其利益是全球性的;欧洲则更关注如何在互联网被美国企业主导的情况下尽可能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其监管出发点不同。在监管实践中,美国经常对欧洲的一些做法表示反对,希望政府少插手,但欧洲倾向于施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矛盾。

中新社记者:前几年中国平台经济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野蛮生长”现象,美欧有类似情况吗?

汪浩:以美国为例,“野蛮生长”主要体现在大平台拥有了过大政治影响力。比如推特作为一个平台企业,从经济角度来讲其赚钱能力并不是特别强,但政治影响力非常大,甚至可以封禁在任美国总统账号。脸书等平台所有者也有一定政治野心,且政治影响力越来越大。

这也是美国如今更重视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重要原因之一。最近有几个动向值得关注,一是美国有监管高官重新强调“大就是恶”这一观念,其监管措施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更针对大型科技企业。另外,美国也出台了一些法律来规范大平台行为,特别是针对一些排他条款,实际上也是希望通过加大竞争来限制大平台的政治影响力。

中新社记者:美国、欧洲的治理对中国有何借鉴意义?

汪浩:美欧平台经济治理特别强调日常行为监管,限制排他性行为,这值得我们借鉴。反垄断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排他性,交易双方以各种隐性或显性的方式排挤第三方的行为,在美国立法中特别受重视。欧洲在日常监管中强调“看门人”制度,如果大型科技公司符合一定标准,则将被指定为“看门人”,必须履行促进市场竞争的相关义务。通过此类措施加强平台经济日常监管,在遇到问题时及时介入,不放任问题发酵,这是美欧给我们的启示。

不足之处是,上述做法实际很难有效解决此前提到的平台效率和市场竞争这对基本矛盾,只能一定程度减轻问题的严重程度,对此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是加强互联互通。从中国实践来看,平台经济网络外部性最突出领域之一是通讯,最易出现“一家独大”。但我们不能简单将头部平台拆分,因为“大”本身就是其价值所在。要解决这个问题需靠互联互通,不同通讯类平台之间可进行信息交换,就可避免影响网络效应,又能促进其开展竞争。这并不新鲜,移动通信行业就是先例。

二是加强数据共享。平台经济真正经营的要素是数据和流量,现在中国已经把数据提到相当高度,将其视作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生产要素如果不能通过市场进行流通、流转、共享,就很难真正起到改进市场效率的作用。所以,中国的互联网治理还需在数据流通共享方面积极探索。

中新社记者:过去两年,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到“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中国相关政策重心也随平台经济状况改善同步调整。如何看待这种转变?

汪浩:在延续“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等表述的同时,中央也强调推动其“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我认为这反映出决策层对平台经济发展方向的明确态度,即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新领域,平台经济出现新现象时,而监管往往落后于创新,许多时候监管者只能“先让子弹飞一会儿”,这也凸显了常态化监管的重要性。常态化监管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不应是一种单向关系,而是需要进行双向的长期互动与沟通,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中新社记者:随着相关治理持续推进,平台经济所创造的巨大价值未来能否真正为全社会公平享有,而非被少数平台所占据?

汪浩:这个问题需要从不同角度来看。平台经济确实创造巨大价值,人们使用平台服务并从中获得便利,其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已实现全社会共享。但从经济价值角度来讲,平台经济确实造就了一些超级富豪和高薪阶层,导致财富的过度、过快地集中。对于这个问题,学界有不同思路。

其中一个思路是征税。平台经济本身具有很强排他性,一旦一家做大,其他企业便难以竞争,因此超级平台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是合理的。在出现垄断或者半垄断局面,且无法获得有效解决的情况下,监管者可以对超级平台征收“数字服务税”等,以此进行财富的重新分配。这种做法在欧洲等地已取得一定共识。

另一个思路是在不破坏网络效应前提下,用互联互通引入竞争。竞争最大的好处是让更多利益被消费者获得,减少垄断利润,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有助于实现财富共享和共同富裕。本文来源:中新社微信公号

汪浩,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经济学(季刊)》副主编。汪浩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产业组织理论、企业战略、反垄断与政府规制。

编辑:刘蕊

(本文转载自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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