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报】徐家良:为慈善事业发展创造良好宽容的社会环境与舆论环境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2022-02-15 17:00 浏览量: 3276

作者:徐家良

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于2021年连同其他机构联合发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暨专家建议稿项目,旨在邀请相关学者专家、政府官员和慈善组织从业者开展深入研讨,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出《慈善法》修订专家建议稿,为进一步推动慈善法治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持。沙龙共举办10次,本篇文章在《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基础之上得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慈善事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但慈善事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仍然与人们的期望有较大差距。要提升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水平,基本切入点之一是有必要创造宽容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为慈善事业创造宽容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与慈善事业本身的性质和所处的客观状态有关。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慈善概念所包含的范畴。我们把整个社会分成三个圈,第一个圈是政府,通过强制性方式为社会提供常态秩序和服务。第二个圈是企业,通过提供营利性产品和服务来创造利润,并进行利润分配。第三个圈是社会组织,通过提供不以营利为宗旨的服务实现公益与互益目的。慈善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捐赠、慈善服务和捐献。

在明确慈善事业范畴的基础上,可从三个方面讨论宽容对待慈善事业的必要性:一是慈善的自愿、非强制性本质;二是慈善处于公共事务与社会事务的交集领域;三是慈善事业的好坏与慈善组织的结构和能力强弱有正相关性。

慈善事业发展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社会和舆论要创造良好的氛围,对慈善事业不能提出过高的、不切实际的要求。为慈善事业创造宽容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需要做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法律政策对慈善事业不能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期望;第二,慈善事业需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第三,慈善事业需要动员更多的人参与;第四,慈善事业需要更多的社会智库加入其中。通过上述措施,在创新中构建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模式,方可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中国慈善特有的力量和智慧。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特聘教授、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报》第A03版:三版,选取时有所变动)

编辑:葛格

(本文转载自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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