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小贴士】@长春人 这七件事请记得!——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方也媛博士整理《疫情期间公民需要履行的七项义务》

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2022-04-05 11:54 浏览量: 2478

近日,吉林省法学会犯罪预防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方也媛整理出疫情期间公民需要履行的七项义务,提醒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公民有参与疫情防控的义务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为此,疫情防控期间,每个公民都有参与疫情防控的义务。

2、公民有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的义务

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疫情发生地的公民有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即配合进行应急处置措施和救援工作的义务。

3、公民有接受新冠肺炎预防、控制措施的义务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个人,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此外,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4、公民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散的义务

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即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应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采取必要措施,承担防止疫情危害扩散的义务。

5.公民有及时进行疫情报告的义务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为此,公民在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有及时向附近的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的义务。

6、公民有不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义务

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公民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7、公民有在特殊期间不从事易使病毒扩散的工作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如果公民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吉林日报 彩练新闻

责任编辑:甄丹洋

本期编辑:陈雪

编辑:凌墨

(本文转载自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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