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时艰•同守望 | 北邮EMBA联合会携手宪临律所 提供法律服务支持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20-03-16 20:25 浏览量: 3755

1、心系企业 保障合规

2020年,自新冠肺炎疫情迅速向全国蔓延以来,所有企业推迟复工,线下业务全面停摆,举国之力共抗疫情!

截止到目前,在全国上下一心共同奋斗之下,疫情抗击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国绝大部分企业也开始慢慢复工复产。

但在疫情期间,全国企业的生产、经营都受到影响。企业在疫情期期间如何合法合规的运作,成为企业关心的问题之一。

北京宪临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时刻关注企业在疫情期间关心的法律问题。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是每一位公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相信我们一定能够战胜疫情!

02、同学情深 共渡难关

北邮校友GEMBA2018级许振英,愿携北京宪临律师事务所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在疫情防控全面结束前为有需要的校友企业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为校友企业合法合规运行提供法律服务支持!

在如此艰难的时刻,希望北邮的校友企业团结互助,携手共渡难关!

3北京市相关政策

➥北京市16条企业扶持政策

◆政策原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1.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4.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

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

5.缓解疫情造成的突出影响。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通过“投贷奖”政策给予贴息、贴租等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房租,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房租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滑冰滑雪场所给予适当额度用水用电补贴。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全额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房屋租金等支持,支持比例上限由原50%提高至70%。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50%,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鼓励出租车企业对疫情期间继续正常从事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司机适度减免承包金;市区两级按照管理事权,可对采取减免承包金等措施鼓励运营的出租车企业给予一定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6.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

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增速高于各项*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增速不低于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8.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中关村管委会)

9.提高融资便捷性。

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对接服务,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务成本。完善本市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功能,加快建设企业首贷服务中心,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占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20个百分点以上。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

10.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利率。力争2020年科创类企业*同比增长不低于15%,有*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15%,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贴息以及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贴。(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3.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4.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各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保障生产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优化疫情防控货物、生活必需品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建设原材料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建设原材料的调配、运输,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通行证,保障运输通畅。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加强防控工作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15.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

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

16.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发挥12345企业服务热线功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法治体检”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政策解读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Q:减租金方面,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执行。(第2条)

A:市科委、市经信局、市国资委、经开区管委会: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开办便民设施、超市、药店、养老、教育培训、工业仓储等,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租金。用于办公用途的,减收2月份租金的50%。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Q:减税费方面,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第3条)。

A:市税务局: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Q: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第1条)

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月5日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各执收单位根据企业提供的最近一次纳税申报和社保缴费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后停征中小微企业特种设备检验费。

Q:减融资成本方面,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第7条)。

A:北京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

Q: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第10条)。

A:市经信局: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Q:增加运营补贴方面,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第15条)

A:市财政局

1.采购人应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2.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在“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中加挂中型、小微型企业标识。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供应商。

3.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5.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6.市财政局将实时统计中小微企业预留比例等政策落实情况,并将结果推送市级各单位,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Q: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第15条)

A:经开区管委会:通过政策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企业开发提供视频会议、协同办公、任务绩效等云办公产品。

Q: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50%,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第5条)

A:市商务局:对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且年内继续在京举办,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50%的商业展会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展会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场租费用50%的标准给予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Q:增加信贷投放方面,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增速高于各项*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增速不低于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第6条)

A:北京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引导辖区内银行将信贷资源向单户授信1000万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倾斜,在2019年普惠型小微企业*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努力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增速高于各项*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的普惠型小微*增速不低于20%。

三、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Q:通过失业保险费返还、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措施,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A:稳岗方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第12条)

Q:帮扶困难群体就业方面,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第13条)

A:市人社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进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补贴支持措施。上述业务均可在线办理,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用人单位岗补社补”、“企业失业保险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相应补贴,培训补贴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模块申请。

四、企业有问题,可找律师专家服务团

Q:在企业复工保障方面,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加强防控工作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14条)

A:经开区管委会:利用"亦企服务港"平台,做好中小企业的服务管家,为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市司法局:

1.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2.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12348专席服务

3.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

➦劳动用工政策

◆政策原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20〕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二)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用工政策宣传,引导当事人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平台作用,结合微信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非当面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可中止审理,待相应情形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优先采取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一)根据我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权益不受疫情影响。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二)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压缩认定时间,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应在受理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三)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疫情防控部署,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三、减少人员聚集

(一)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网络开展求职招聘,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暂停“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现场活动。各类人事、职称和资格考试,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适时延期进行。

(二)简化优化毕业生就业手续。

疫情期间推动“不见面”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办理就业、升学、出国(境)手续。延长就业报到、引进毕业生审批和求职创业补贴办理时间。视疫情变化情况,适时启动乡村教师特岗计划、乡村振兴协理员招聘工作。2020年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开始时间推迟到3月1日,结束时间延至12月31日。

(三)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

全市各级窗口单位应加大指尖行动计划落实和全程网办力度,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高频的各类人社服务事项推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通过微信公众号或网上平台等途径实现在线查询、办理,通过邮递方式寄送有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不见面办理的业务、途径等方面的宣传,及时发布线上办理业务目录,并及时更新。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

四、加强对疫情防治人员关心关爱

(一)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二)对于在疫情防治中承担重要职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一次性增核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经批准可适当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对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在职称评聘上优先评聘,经核准可相应放宽条件或破格申报。

五、做好技工院校和培训鉴定考核机构疫情防控

(一)各技工院校院(校)长为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建立每日报告制度。各校要建立并落实离校学生在延期开学期间“一校一策”工作方案,引导学生在此特殊时期不离家、不返校。开学前对师生和工作人员返校前两周的健康数据进行排查,切实做到全覆盖。各院校要积极参与联防联控,落实校区各项防控措施。

(二)做好培训鉴定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含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以及承担新型学徒培养任务的企业暂缓组织线下集中培训、鉴定考试服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强化属地监管职责,认真督促培训鉴定考核机构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六、加强服务保障

(一)各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觉做好疫情防控;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措施,着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主动投身到本区疫情防控斗争中去。要密切关注来自疫情高发地区农民工节后返城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强化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依法查处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政策解答

Q: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如何处理?

A: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Q:复工后,如何避免人员聚集,发生疫情风险?

A: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Q:复工后,如何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

A:鼓励通过协商等方式,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允许哺乳期女职工自行选择集中使用哺乳时间。

Q:生产口罩、医用防护服等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吗?

A: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Q:职工被隔离期间,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A: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Q:企业复工后,职工担心感染不愿意上班怎么办?

A: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Q:受疫情影响,企业延迟复工或职工未按时返岗,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A: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可以先安排职工休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Q: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A: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给予协助,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Q:职工被依法隔离或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A: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Q: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如何保障其权益?

A: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Q:疫情期间,可以用好哪些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合理分担稳岗成本?

A:1.用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上年度失业保险费。

2.用好国家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

3.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Q:疫情期间,企业可以采取哪些灵活用工方式,稳定就业岗位、保障企业正常运转?

A:企业可以通过与工会和广大职工协商薪酬、采用灵活用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支持企业间通过“共享用工”的方式解决暂时性用工缺口问题,保障企业正常运转、稳定就业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政策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字〔2020〕1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一)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条件

(1)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2)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3)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

2.补贴标准

(1)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4050”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或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60%的,以实际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医疗保险补贴10%,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2)招用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医疗保险补贴10%,以各险种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3)对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本通知第(三)条)的企业,在其申请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时,核减已享受的相应补贴。

3.申请时限。

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半年或一年的企业,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二)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1.申请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019年度裁员率=1-(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自然减员人数)/2018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019年度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且2020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的;

(3)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2.返还标准。

按6个月的2019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3.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4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经市审核小组联审通过。

(三)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定比例的补贴。

1.申请条件

(1)2020年前4个月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不少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的;

(2)不在北京市禁限目录内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条件的;

(3)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非国有企业,主要指注册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三城一区”或属于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企业。

2.补贴标准

(1)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

(2)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3)补贴金额按照企业申报并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以2018年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最高补贴6315元/人)。

3.补贴期限。

2020年2月至4月。

4.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5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有疑问的报市审核小组联审通过。

(四)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享受了上述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在2020年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累计不低于40课时(每课时45分钟)的,对参加了培训的职工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以下简称“培训补贴”)。申领补贴时,参加了培训的职工须仍在本企业就业。

1.培训内容。

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可包括岗位技能提升、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

2.组织方式。

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开展培训,也可委托本市各类院校、具备相应办学许可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委托培训的须签订培训协议。可采取脱产培训,也可利用工作之余开展培训,还可采取边生产边培训等方式进行。培训实行实名制,培训结束后,应留存培训相关档案材料备查。

3.线上培训。

鼓励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培训,并引导未返京上岗职工积极参加,线上培训可累计计算培训课时。可利用企业自有或委托机构线上培训平台,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等灵活多样形式,开展线上培训。开展线上培训平台的技术条件和功能包括学员信息管理、实时查看、培训统计、数据导出功能;能进行线上授课,可采用在线直播授课、慕课(MOOC)、微课等;能记录培训过程。

4.补贴资金。

培训补贴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若企业申领培训补贴时同时满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其他培训补贴政策申领条件,不得重复申领。企业可将培训补贴用于职工教育经费各项支出或缴纳本企业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拨付流程

(一)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领程序

全面推行“网上办”“不见面”经办服务模式,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用人单位岗补社补”“企业失业保险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http://www. rsj.beijing.gov.cn)

申请相应补贴。

企业通过互联网申报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核验,审核通过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培训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模块申请培训补贴,对本企业具备培训补贴条件和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要做出承诺,并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和补贴申请,并上传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岗位名称、培训时间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及课时、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及批次、培训师资等内容)、学员花名册、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效果情况、培训课时相关材料等。培训课时相关材料一般包括与培训方案对应的考勤记录、相应截图、照片等。

2.公示。

经系统自动信息比对后,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培训情况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后重新公示;审核不通过的,告知企业原因,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

3.拨付。

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各企业培训补贴情况,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用款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账”支出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支出账户将资金拨付至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其拨付至各企业。

4.检查。

在企业申请培训补贴期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9〕142号)文件中支持企业开展新招用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检查内容和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给予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等专项补贴,是与企业共担风险,帮助企业共度难关,鼓励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重要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

(二)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要强化信息共享,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行“信息多跑路,企业不跑路”的服务模式,简化优化申报程序,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互联网申报。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强化审核、复核、拨付等环节和过程的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培训补贴信息要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完善各项补贴的日常监管和内部监管,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编辑:颜回

(本文转载自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MBAChina立场。采编部邮箱:news@mbachina.com,欢迎交流与合作。

收藏
订阅

备考交流

免费领取价值5000元MBA备考学习包(含近8年真题) 购买管理类联考MBA/MPAcc/MEM/MPA大纲配套新教材

扫码关注我们

  • 获取报考资讯
  • 了解院校活动
  • 学习备考干货
  • 研究上岸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