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2021-07-09 21:29 浏览量: 3212

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在《审计法》修正中以立法形式赋予国家审计对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监督权的建议

基本依据

1.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审计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十九大提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审计监督体系的要求。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的建立是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审计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和必需的重要制度安排。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的改革任务。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提出了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机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财务报告按规定接受审计的主要改革任务与工作安排,并明确提出了审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组织保障要求。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审办财发{2020}74号】对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做出了较系统全面规定。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是建立健全政府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制度建设,需要在审计法修正中以立法形式赋予国家审计对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监督权。2.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权应赋予国家审计,由国家审计机关主导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理论上,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的重要载体和集中反映。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的主要责任是政府及其部门,而对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应该由国家审计机关主导审计,而不是由财政部门主导审计。这是审计制度构建之独立性的必然要求。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构架中公有产权的主导性也决定了中国特色审计制度体系的构建必须以国家审计为主导。3.从国际惯例看,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权属于国家审计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而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权或主导审计权一般都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审计可以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聘请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综合财务报告必须由国家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美国的国家审计机关(GAO)、英国的国家审计机关(NAO)和澳大利亚国家审计机关(ANAO)都是政府财务报告的法定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并发表意见。4.从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角度,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权也应赋予国家审计政府财务报告是对政府部门和政府整体财政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集中反映,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的重要信息来源,对国家经济安全的维护具有极端重要性和高度敏感性。由此决定,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权应赋予国家审计,只能由国家机关主导审计政府财务报告,而不能由、也不适合由社会审计机构来主导审计。

具体建议

1.对《审计法》修正案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进一步修改建议:《审计法》修正案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原文:“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蔡春教授修改建议:“国务院及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政府财务报告,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财务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政府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依法进行审计监督。”2.对《审计法》修正案第四条第一款的进一步修改建议:《审计法》修正案第四条第一款原文:“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按照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蔡春教授修改建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按照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应重点报告政府整体及部门的财政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第四条第一款其后内容和第二款内容不变。)”3.对修正案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进一步修改建议:《审计法》修正案第十三条第二款原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蔡春教授修改建议:“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审计等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包括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4.对修正案第十七条的进一步修改建议:《审计法》修正案第十七条原文:“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蔡春教授修改建议:“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和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监督。”5.对修正案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进一步修改建议:《审计法》修正案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原文:“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蔡春教授修改建议:“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和中央政府及部门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他财政收支和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6.对修正案第五十八条的进一步修改建议:《审计法》修正案第五十八条原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蔡春教授修改建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具体制度办法,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计署负责制定并实施。”以上建议,供《审计法》修正参考!

2021/07/09

(蔡春,西南财经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国审计学会副会长、中国政府审计研究中心主任)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审计研究中心

编辑:葛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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