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刊发人大会计学科的最新审计理论成果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2022-05-12 15:00 浏览量: 2325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刊发了人大商学院周华教授、戴德明教授与人大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合作的论文《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基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职能的历史考察》。

《中国社会科学》是综合性哲学社会科学杂志,主要发表哲学社会科学前沿研究成果。这篇审计理论文章的发表,是人大会计学科在会计审计理论领域取得的又一突破。

针对国内外公司财务舞弊大案要案频出的现象,论文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普遍面临信任危机的根源,进行了交叉学科的历史溯源分析。研究发现,美国《1933年证券法》推行的“强制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上述危机的重要成因。美国《1933年证券法》并没有经过缜密论证,其出台过程非常仓促,是一连串偶然因素叠加、一系列理念偏差累积的产物。

论文提出,强制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主要问题在于,其本质是强制要求企业雇佣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违背民法原理,属于缺乏法理依据的强制缔约。在现行强制性注册会计师审计机制下,注册会计师一边做商业服务,一边标榜独立审计,这本身就属于虚假陈述。

论文建议修改强制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建立政府监管机构和单位内部监督机构自愿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协助机制,实施增强监督合力的国家审计制度。

论文提出,应在《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中规定,公司高管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担负完全责任。立法机关应当秉持“监管甲方、放开乙方”的立法理念,确保公司高管对公司会计事务承担完全责任,无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接受过政府监管机构或单位内部监督机构的审计监督或财会监督。不能因为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了专业服务,就把公司管理层(委托人)的会计责任分拆给中介机构。审计的灵魂是实实在在的监督权,而不是独立性。审计主体应当严格限定于具有监督权的主体。注册会计师作为向委托人提供会计服务的执业人员,本身不是审计主体,只能在政府监管机构和单位内部监督机构等监督主体的委托下,从事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质上是律师行业的分支,成员是精通商法、经济法的商事律师,分支行业理应向其所归属的律师行业看齐,用自己的行业专长为客户提供合规服务(主要是会计服务、税务服务)。

论文还提出,基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理划分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督权限,建立统一的财会监督信息平台,定能更好地实行全面审计、持续审计和跟踪审计。

据悉,该文是以戴德明教授为首席专家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面向国际趋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优化路径研究”(16ZDA029)课题团队,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第二篇阶段成果。此前,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课题团队的阶段成果《国际会计准则的困境与财务报表的改进——马克思虚拟资本理论的视角》,刊发于《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财务与会计导刊(理论版)》、《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

据了解,这份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成果在多年的论证过程中,得到了人大商学院会计系和财务与金融系同仁的热诚帮助,同时得到了(按姓氏拼音顺序)蔡春教授、陈汉文教授、陈毓圭教授、付磊教授、刘力云研究员、刘明辉教授、秦荣生教授、谭劲松教授、叶建明教授、殷德全博士、张龙平教授、周守华教授等校外会计审计知名专家,以及财政部会计司、监督评价局、资产管理司和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权威机构的大力支持,从而得以运用我国会计审计学科积累的理论方法和知识体系,针对国内外财经界共同关注的审计机制问题,形成了体现本土学术贡献的创新成果。

自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面向国际趋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优化路径研究”2016年立项以来,戴德明教授、刘俊海教授、赵西卜教授、曹伟教授、王建英副教授、周华教授、张姗姗副教授等团队成员,先后应邀参与了《公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修法研究,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多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论证工作,顺利完成预先设定的各项研究目标,即将提交结项。

编辑:葛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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