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为民:所谓“原罪”与民营企业的性质

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MBA(FMBA)
2022-09-22 21:12 浏览量: 2970

作者:周为民,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会长,曾任中央党校学习时报社总编辑、马克思主义理论部主任@来源:辛庄课堂

 中国改革开放最具实质意义的成果之一是民营经济的生长和发展。同时,那些陈旧落后的观念、意识对改革开放的干扰和阻挠也突出地表现在对民营经济的种种怀疑和非议上。其中,一个颇为流行的说法是很多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有影响的民企当初都是靠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起家的,其“第一桶金”来路不正,所以都是有“原罪”的。多年来,这种含义的“民企原罪论”一直是一些人诋毁、打击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尤其是其中若干佼佼者的一根大棒,故有必要对此作出澄清。

“原罪”指身份和地位上的不平等、被歧视

1984年11月9日,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了姜维的民营公司,从此一家名叫光彩实业的民营公司成立。姜维担任法人代表,至此新中国的第一家民营企业诞生,第一个民营公司的法人代表也随之产生。

  因此,必须按其本义来澄清原罪概念,要讲民营企业的原罪,仍应是在上述意义上讲民企被旧意识旧观念所强加的天然遭歧视的不平等地位,目的是要重新扫除那些重又泛起的思想沉渣,消除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和排斥,确立民企与其它企业平等的地位,而不可以继续混淆视听地滥用这个概念来作为对民企的欲加之罪。

什么是民营企业?

在1984年成立的知名民营企业还有:联想集团、海尔集团、万科、德力西、TCL、健力宝等等。

  什么是民营企业?那就是民众各自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作为劳动、资本、土地(现实中是土地的使用权)、技术、企业家才能等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以自主订立的契约结合到一起而形成的经济组织。什么是民营经济?那就是民众自主举办企业,自主创造财富的经济活动。这就是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根本性质。它的存在以民众拥有自主的财产权为前提,也是民众拥有自主财产权的直接表现。在这个意义上,所谓民营企业实质就是民有企业,所谓民营经济实质就是民有经济(胡德平先生曾有专文论述民有经济概念)。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正当性合理性即由它的这种根本性质而来。也正因为如此,作为基本的市场主体,民营企业在中国已成为普遍的一般的企业形态,在企业数量中占90%以上,这是合乎规律的,它构成中国经济的活力、竞争力与创新能力的最深厚的源泉。

  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澄清。

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存在与“消灭私有制”的主张是什么关系?

  第一个问题,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存在与“消灭私有制”的主张是什么关系?

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的发展是什么关系?

  第二个问题,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的发展是什么关系?

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与社会主义是什么关系?

  第三个问题,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与社会主义是什么关系?

1992年年初,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提出“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

  由民营经济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民营经济越发展,社会主义就越发展。如果不是这样来看问题,那岂不等于是说,民众自主举办企业、自主创造财富的活动发展得越好越成功,提供的就业、税收越多,对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贡献越大,人民因此获得的财富越多,就越不是社会主义的?因此,把中国民营经济与社会主义对立起来,有意无意地将其视为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并对之妄加攻击的一切言行都是错误。

  应当郑重指出,在当代中国,如打击民营(民有)经济,就是打击人民的自主活动,就是打击社会主义和多种形式的公有制,就是打击中国的现代化。

编辑:凌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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