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说 | 换届纪律“十个严禁”之四 严禁跑官要官

延边大学
2021-12-06 13:56 浏览量: 2408

4.严禁跑官要官

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本案是一起在换届中“跑官要官”的违纪违法案件。所谓“跑官要官”,就是为了达到本人或请托人职务晋升的目的,违背组织原则和干部选拔程序,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意图向上级领导索要某个职位或使上级领导同意将其提拔到某个职位的行为。其实质是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搞非组织活动,是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跑官要官”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投亲靠友。在同乡、同族、同学、战友、学友、朋友之间的来往中,平时注意培养感情,一有谋取官职的需要,就把这些关系动用起来,为自己说情、打招呼、找门子。二是攀龙附凤。在有权有势的人物面前极尽阿谀奉承之能事,或者巴结卖乖,见风使舵;或者趋炎附势,标榜忠心;或者鞍前马后,投其所好。其目的,无非是通过感情上的“沟通”为自己谋取官职寻找“靠山”。三是拉帮结派。有的人热衷于搞你你我我、拉拉扯扯,表面上团结一片,颇有人缘,实质上别有用心,积蓄“跑官要官”的资本。往往在领导岗位发生人事变动的时候,就有人拉帮结伙说前任者的坏话,说现任者的好话,希望领导先在心理感情上认同自己,在选人用人时考虑自己,其借口是反映情况,实质是“跑官要官”。这些“跑官要官”的行为主要特征是感情开路,唯官是图,把本属正常的个人感情作为谋取官职和权力的筹码。

本案中,张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换届纪律,自觉维护选人用人风气。但他却不讲组织原则,在换届中四处跑官要官,甚至变相行贿买官,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应当受到党纪国法惩处。刘某某和李某对张某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坚持原则进行斗争,而是甘于被“围猎”,利用职权为张某谋取职务,同样违反党纪国法,应当受到严肃处理。(摘自《换届纪律手册》)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本期转载于公众号廉洁吉林

编辑:葛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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