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罗玫 :“虚拟货币”属于何种资产应依拥有目的确定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18-12-17 09:48 浏览量: 4673

MBAChina网讯】今年10月,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了一起涉及比特币的股权转让争议案件并在裁判书中明确指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但不妨碍其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数字金融资产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罗玫教授的最新工作论文《加密数字货币的会计计量》,从会计学角度探讨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被定性为资产的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罗玫教授介绍道,如何对“虚拟货币”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计量及列报成为国际国内证券监管机构、税务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非常重视的领域。但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均未对“虚拟货币”的会计处理有单独规定。2018年11月28日举行的2018P.O.DNewBlockTrend新区势区块链峰会上,罗玫教授发表了《加密数字货币的财务困境》主题演讲专门讲解了此篇论文内容。

2018年11月29日,人民网发表了《清华教授罗玫:“虚拟货币”属于何种资产应依拥有目的确定》一文,特此分享给读者:

今年10月,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了一起涉及比特币的股权转让争议案件并在裁判书中明确指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但不妨碍其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

清华经管数字金融资产研究中心主任罗玫从会计学角度撰写论文,探讨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被定性为资产的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罗玫介绍道,如何对“虚拟货币”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计量及列报成为国际国内证券监管机构、税务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非常重视的领域。但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均未对“虚拟货币”的会计处理有单独规定。

罗玫教授最新的工作论文针对这一国际前沿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虚拟货币”属于会计要素中的资产,但是属于资产中的哪一个具体科目、应该如何计量等问题首先要依会计主体和其拥有“虚拟货币”的目的来确定。她从学术角度分析了拥有“虚拟货币”的几种目的和对应的会计处理。以持有为目的的数字货币(例如“挖矿”产生的虚拟货币),大部分并不符合现金、现金等价物或金融资产等定义,现行会计实践往往记入无形资产,并以取得“虚拟货币”时的市场价格确认初始成本。但该处理仍然存在实践难点,例如,目前“虚拟货币”并不能像版权等传统无形资产为企业运营产生未来现金收益;此外,其高流动性特征也与无形资产的列报位置匹配;出售无形资产的现金体现在投资活动现金流而非经营活动现金流的会计处理不能正确反映挖矿产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健康状况。

以销售为目的的“虚拟货币”(例如“虚拟货币”二级市场量化交易的公司),罗玫教授认为,应该按公允价值计量记为存货。然而会计主体必须能够证明其持有目的为销售,若其持有目的是作为长期投资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对冲,则不属于这一会计处理范畴。

以投资为目的的“虚拟货币”(例如私募基金投资获得的“虚拟货币”),罗玫教授指出,基金应该将募集来的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按照无形资产科目进行计量,减值条件满足时需要做无形资产减值,与传统的现金募集方式不同。另一方面,当基金在一级市场获得项目方发行的“虚拟货币”时,这些“虚拟货币”应该按投资支付的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数量在支付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记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则按照该“虚拟货币”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罗玫教授总结,针对加密数字货币这一新技术下的产物,目前国际准则制定机构倾向于提供原则性的指引,用现有的会计框架体系去判断。但具体实践中存在大量主观判断,影响了报表的呈现和信息传递。虽然“虚拟货币”目前尚未完全得到法律认可,区块链行业的实践深入发展离不开相关的证券法规、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融合更新,这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明确和完善监管框架体系能够推进这个金融科技领域分支的创新和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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