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我校按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分配名额确定奖励名额。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二、三年级全日制在籍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在读期间最多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七条 其它必要条件:
1.学位课、必修课考试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后)在本学科排名位于前15%,选修课考试(考查)成绩合格,无重修或补考记录;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本人必须为科研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科研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长春工业大学;
科研成果包括:
(1)在读期间在国际、国内重要或核心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
(2)在读期间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3)在读期间在全国科技竞赛中获得名次;
(4)在读期间参加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并发表文章;
(5)在读期间完成其它科研成果等。
3.研究生在读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三天(或三次)及以上的公益活动记录(2012年评审时作为优先条件,以后评审时作为必要条件);
4.有社会工作贡献并受市级以上表彰者,可优先参评。
第八条 研究生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见义勇为行为影响正常参加考试,办理缓考手续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在考试通过后可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第九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1.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4.每学期无故缺课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下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学校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按上级下达名额的110%分配给各学院。按各学院二、三年级全日制在籍硕士研究生人数比例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90%的名额,按各学院上年度省百篇优秀硕士论文的获奖比例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20%的名额。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及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需上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办法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在籍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习成绩要求及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名单,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从学习成绩和科研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本学院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初审,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本学院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并进行综合排序,在本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获奖学生的排序名单及评审佐证材料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学校将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组,对各学院推荐的获奖学生进行差额评审,按上级下达的名额确定我校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 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到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收到中央和吉林省划拨的经费后15个工作日内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二十一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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