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徐向艺教授在第9届中国·实践·管理论坛上的报告

山东大学MBA/EMBA教育中心
2018-10-25 10:36 浏览量: 3461

MBAChina网讯】10月20日至10月21日,为深入挖掘本土企业的优秀管理实践,加强学术界与实践界的融合,第9届中国·实践·管理论坛暨中国管理50人论坛在山东大学中心校区隆重举行。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徐向艺教授在主论坛上以“中国公司治理制度变革及模式创新设计”为主题做报告。

  

徐向艺教授指出,中国改革开放的四十年也是中国公司制度发展和公司治理演进的四十年。这时期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8年至1992年,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辅助性作用,公司制度开始自发涌现;第二阶段为1992年至201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之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第三阶段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进入公司制度全面创新和公司治理全面优化阶段。

在新时代如何进行公司制度创新及治理优化,徐向艺教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释:

一、以股东为主导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相机治理

早期的公司治理是股东单边治理。公司股东单边治理逻辑:股东投资于公司,主要目的是获取比自己独立经营更多的利润,所以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经营。代理人满足股东这一要求是达成委托代理契约的前提条件。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为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逻辑:公司不同于独资企业,它是一个开放系统。公司不仅仅应对股东负责,还要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即对经理人、雇员、债权人、供应商、顾客、政府、社区等负责。因此,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是公司的基本特征。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克服了股东主权至上、单边治理的局限,是公司治理理论的进步。但是,共同治理理论在实践中形成了“泛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事实上缺乏可操作性,且具有固有缺陷。一是“泛利益相关者”治理在实践中由于权力过度分散、意见僵持、决策延误,不具有方法、技术上的可操作性;而是根据“产权公地”理论,当一项产权被作为“公地”,尚未加以清晰界定之时,必然会导致其被过度使用而损失效率;三是共同治理由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具有异质性和目标差异性,将导致利益冲突。

“股东至上”、单边治理的理念应被摒弃,同时,共同治理的泛利益相关者窘境也应加以改善。对此,提出以股东为主导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相机治理理论与实践模式。股东主导,即在任何条件下,股东都处于公司治理的主导地位,否则,没人愿意为公司投资。但是股东不是唯一治理主体,不同于股东单边治理。核心利益相关者,即任何公司,股东、董事、高管都是公司核心利益相关者。其他利益相关者是否是公司核心利益相关者,因不同公司而定。

相机治理具有四种含义:

第一种含义:如果不存在事前的法律规定,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的配置与让渡就必须依靠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自愿谈判来完成。

第二种含义:建立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对于提案被否决,或者否决股东大会议案的意愿未实现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公平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回购,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

第三种含义:当一个公司运营过程中,显露出陷入危机的信号,显示某些核心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将会遭到侵害,为保全权益,这些核心利益相关者可通过特殊治理程序要求重新分配控制权(改组董事会、更换经理人等)。

第四种含义:相机治理就是相机抉择,因企而异、应时而异、因地而异。公司治理不仅要有统一的治理法则和规范(公司法等),也应有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地选择符合需要的公司治理规则和方法(章程、契约、特定制度安排等)。

  

二、母子公司结构下的“双向治理”

金字塔形母子公司是中国公司制度的常态,在母子公司结构中,母公司对子公司“单向治理”在实践中成为典型形式。主流公司治理理论论证了母公司核心地位的合法性,为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提供了理论依据:母公司需要强化和完善控制机制,以避免代理问题导致的效率损失。但是,母子公司“单向治理”的弊端日益呈现:一是母公司单向治理理论指导实践的直接后果是子公司缺乏必要的自主性(忽视契约双方的互动性;母公司战略失误对子公司风险的转嫁);二是单向治理潜在着母公司“道德风险因素”与“隧道效应”(母子公司之间本应平衡的利益体系向母公司倾斜;控股公司之外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难以保证);三是子公司董事忠诚义务对象的偏差,子公司董事误解为忠诚委派方控股公司,而不是所服务的子公司。

对此,徐向艺教授引入契约理论,提出了新的研究视角:母子公司“双向治理”理论。 一方面要突破传统委托代理理论的束缚,即将母子公司间的互动性和母公司道德风险纳入分析框架;另一方面在“权责对等”原则下兼顾母子公司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从母公司自上而下“单向治理”实现向母子公司之间互动性 “双向治理”过渡。通过将契约理论中的参照点契约概念引入母子公司治理研究,即允许母子公司双方基于自身利益和互惠的目的进行再谈判,给予双方讨价还价的空间,原有的母公司单向治理、管控子公司也就转向母子公司双向治理、母子公司协同。 母子公司双向治理,不仅要求母公司以整体利益为治理行为出发点,还应充分尊重子公司自主性,允许子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合理讨价还价行为,在治理实践中表现为子公司对于自主性的诉求或者自我保护。母子公司“双向治理”机制包括:强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特殊条件下的终极责任;强化子公司董事对所服务的公司的忠诚义务;增强子公司战略自主性;在特殊子公司中建立双层股权结构;实行子公司治理自治优先原则

三、我国公司治理二元结构向一元结构转化

英美等国家公司是一元制治理结构。在“一元制”模式下,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由董事会管理公司财产、选聘经理团队,并全权负责公司的各种重大决策。为防止一元制下“内部人控制”现象出现,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以改善公司治理效率,提高监控功能,降低代理成本。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二元结构下的公司治理,即公司由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中国公司治理采用的是二元结构。中日等国认为独立董事制度更有效率,同时仿效“一元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这样,我国公司治理既有大陆法系的规制,又有英美公司治理设计。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引入,一直受到诸多质疑:独立董事和监事同样是对公司进行监督,功能是否重叠、冲突? 从理论上说,独立董事具有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以及参与决策过程等优势;监事会具有事后监督、外部监督、经常性监督等特点。事实上,在我国,二者的监督功能都未能发挥。独立董事日益边缘化,监事会的存在或者徒有虚名,或者名声狼藉。

徐向艺教授认为,必须全面优化独立董事制度,具体措施:一是独董不应由大股东提名,而应由证券交易所推荐;二是独董津贴不应有公司直接发放,而应由交易所从公司缴纳的会费中代为支付;三是加强独董业绩考核;四是建立职业独董制度;五是建立独董问责制度。

徐向艺教授认为中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是无效的制度设计,建议中国公司制度改变二元结构为一元结构,名声狼藉监事会制度从法律法规中废除,同时,加大独立董事和公司内部审计人的监督力度。

 

徐向艺教授简介徐向艺,山东大学二级教授,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级教学讲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担任教育部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常务副理事长等职。研究方向:公司治理、战略管理与现代管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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