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观点 | 秦荣生:数字化与数据处理的诚信原则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2022-11-29 16:42 浏览量: 2636

10月29日至30日,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联合财政部会计司、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会计学会在京举办第二届会计诚信与高质量发展论坛,旨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会计诚信体系建设与高质量发展”主题进行研讨与交流。现将与会嘉宾观点予以摘取,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长效机制提供借鉴。

数字化时代,遵循数据处理的诚信原则是新的职业道德规范,需要在数据处理者、数据提供者和其他相关方达成共识。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共享、公开、删除等一系列活动,贯穿数据全生命周期。遵循数据处理的诚信原则需要贯彻落实到数据生命周期全流程和各环节。

一是数据收集应该遵循“告知—同意”原则。数据处理者收集数据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数据所有者同意,并且数据所有者有权撤回同意;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数据所有者同意;不得以数据所有者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数据处理者在处理数据所有者数据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将数据处理的目的、处理方式、后果等事项向数据所有者告知。处理敏感数据所有者数据时,数据处理者应遵循“特别告知”要求。在“特别告知”中,应明确指明收集的数据可能给数据所有者带来的危害或者潜在的威胁。

二是数据使用应该遵循“必要—最小”原则。所谓“必要—最小”原则,是指数据处理者收集、存储、使用数据所有者数据的类型应与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业务功能有直接关联。“必要—最小”原则要求数据处理者收集、存储、使用数据,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控制,不得从事超出数据所有者同意范围或者与服务场景无关的数据使用活动。所有涉及收集、存储、使用数据所有者数据的领域,都应该恪守“必要—最小”原则。

三是数据加工应该遵循“原始—完整”原则。数据处理者在数据加工时,应当保证数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应当加工取得原始记录和实验或调查记录的相关数据,且不得删除、添加或涂改数据,以遵循数据的“原始—完整”原则。在数据加工时,如果对整个数据进行重新分类、调整,且不会模糊、消除或歪曲原始数据所展示的客观事实,通常可以被接受。但是,数据处理者不应为了强调或掩盖数据的某些特性而对其进行欺骗性的或不当的加工。

四是数据提供应该遵循“隐私—保护”原则。数据处理者在提供给其他第三方的隐私数据时,需要谨慎对待:首先,对隐私数据的提供行为,不得侵犯个人自由、尊严和平等;其次,确保个人隐私数据提供行为的正确性、正当性,使本人能够实质性参与并从中获益;最后,提供隐私数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五是数据公开应该遵循“透明—公平”原则。在数据处理活动中,数据处理者掌握数据所有者不具备的技术优势,数据所有者难以知晓其何种数据将以何种方式被公开,更难以预测数据公开可能产生的效果与影响。为强化数据所有者在数据处理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循透明原则,公开数据公开规则,明示公开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使数据所有者和其他第三方公平地有权知悉数据公开的情况。数据处理应遵循的“透明—公平”原则要求:首先,在数据公开中,数据所有者不应因人种、性别、国籍、年龄、政治信念、宗教等被不当地差别对待;其次,根据情况选择数据公开的方式,确保数据所有者能获取公开的数据;最后,根据需要设置沟通对话场所,使数据所有者能理解数据公开得出的结果。

六是数据共享应该遵循“知情—安全”原则。数据处理者向第三方共享数据,不得篡改其收集、存储的数据所有者的数据;数据处理者向第三方共享数据,数据所有者应该知情,未经数据所有者同意,不得向他人共享其数据(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数据所有者且不能复原的除外)。数据处理者应当采取相关技术措施,确保其共享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数据所有者数据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数据所有者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共享数据相关各方应积极推进数据共享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数据共享在实践上可操作,同时保证共享数据的安全性。

编辑:梁萍

(本文转载自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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