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民:数据时代下要注意个人信息安全隐患

MBAChina
2013-01-18 14:18 浏览量: 1076

 

  感谢邀请,首先我也借此机会祝贺北邮MBA教育15周年,祝愿未来还有N个15周年,而且我们北邮走向世界。


  今天的话题是大数据时代。


  大数据时代来了,我今天主要是给大家就这么几个问题分享。


  1、大数据时代带给我们的便利与隐忧。


  2、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权易侵权的原因和侵权方式。


  3、大数据背景下各国采取的隐私权保护措施。


  4、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以及有关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中国隐私权保护对策。


  刚才各位嘉宾也介绍了,大数据时代来了以后带来很多便利。我们现在通过信息时代,在互联网这个时代非常便捷,比如网站注册交友,网站购物,还有通过网络,物联网的时代,可能都已经走进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我在淘宝网上买了两样东西以后,经常会跳出一些窗口,告诉我还有类似的东西,说明是有一个庞大的信息处理系统。把我的购物偏好不断的能够归纳出来,吸引我接着买类似的东西。实际不知道我可能需要别的,只是我买了这样的东西不断出现。


  另外只要说比如航空,我在网上定机票以后,留了送票地址,他以后都知道了,再打电话订票都知道电话和地址,这都是属于互联网数据处理。


  至于有一些可能更多一些个人信息,包括大家谈到整个偏好和轨迹这点都可能进行分析,这些无疑是给我们带来很多便捷和方便,确实改变了我们一种生活方式。但是不可否认,在这个同时我们也有一些隐忧,就是我们的一些信息,在我们不愿意对外披露对外散发情况下,也被相关的数据的占有方或者是政府一些部门,或者是一些商家可能给我们有意无意的散发了。甚至更有甚者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给窃取了,用于一些要么自身正常使用有侵犯的方面,或者用于更系统的其他的一些犯罪行为。这是大数据时代下的大家都非常关心的现状。


  之所以说在大数据时代下我们的个人隐私容易受侵犯,是有原因的。大家都谈到了,因为主要形成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被侵犯,一个原因就是我们数据传播高速化,还有数据传播交互化,再是数据传输的匿名化。网上可以有很多方便的大家可以互留姓名地址,做一些交友发帖,这是一个双刃剑,现在也比较强调一些实名化的管理,这一块在抑制隐私权这块有正面意义。


  侵权方式我们讲有几种,一种就是网络运营商故意或者是疏于防范惹的麻烦。比如说最近听说日本的谷歌,它在给客户提供手机下载软件时候,可能他说是无意的,软件商也掌握了客户的一些信息,在日本导致了谷歌日本向用户道歉,当然谷歌说属于一种意外事件产生了信息泄漏。


  还有像我们盛大网络,在无锡一个物理数据硬盘,由于意外的一种事故可能不能再用了,导致了没有充分的备份产生了数据丢失,这属于疏于管理,或者不是故意的。这是一种情况。


  我们还听说京东商城用户信息泄漏,这里可能涉及一些不法分子,这是双方面的。一个是疏于管理或者没有硬件技术的环境,或者这种意识而产生被盗用,或者管理环节中某一个环节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泄漏出去,被不法分子把京东的用户信息泄漏出去。包括人家在京东商城留下的储存卡还有一些货币,还有留下来的一些积分等等都有可能被盗用。


  这些情况给我们敲起了警钟,隐私权如何进行保护。我们来讲研究这个课题时候应该环顾世界范围隐私权,实际是一个通病,大家都会遇到这个问题。只是各个国家有一些不同做法。其中比较典型代表是美国,大家知道美国是一个主张人权和自由的国家,对隐私权保护采取的模式比较特别。有点意识自治原则,主要是强调行业自律为主的保护模式,行业自律比如说是属于行业实体,通过认证的方式,就是说凡是互联网这块,比较著名几家认证体系,你加入这个认证体系里面以后,也就是说,其他人再使用他这个网络时候,他是进入这个体系比较可靠靠谱的,4B这种认证体系,是两大或者多个认证体系,信誉度比较高,这是一种情况。


  另外比较强调技术保护,就是说上了这个互联网以后,可能会有一些互联网保护软件,这里可以让你有一个偏好选择,对个人隐私是什么样的偏好。这个可以针对不同用户,可以针对他的偏好,有的人说我个人隐私是一点不能泄漏,可以选择等级,通过这种方式一对一进行保护。有的人不太在意自己东西,可能选择偏好是比较松,这种方式。


  当然美国到后来,因为欧洲欧盟国家的体系和美国体系有一些冲突,导致欧盟一些法规要求,如果说美国没有强有力隐私权保护,影响欧盟和美国信息传递。这种情况下,欧盟和美国达成妥协,这样的话美国后来事实上,由自律性到技术方案两种模式发展到通过一种协议形式,就是说美国商务部到后来和欧洲欧盟委员会也搞了这么一个,相当于一个框架性的保护条例。要求美国的这些业者,你也可以在以认定这么一个协定情况下,可以接受和欧洲欧盟的一些进行一种交往,一种经济往来。这是美国总体来讲是意志自治原则。


  比较有代表的就是欧盟立法保护,欧盟大家都知道从我们法学角度讲,欧盟是大陆法,是实体法为主体的这么一个地区。现在欧盟又加上它是一个多元化的,多个国家组成这么一个载体。因此国家参差不齐发展,所以强化法律保护。95年的时候,第一个个人保护指令在欧盟立出来,确定隐私权保护的原则,一些措施,还是比较详细,做了基础性规定。


  里面主要是确定什么?就是信息主体还有信息的数据的主体和数据的控制者这两个权利义务。数据主体一般来讲我们这种任何的消费者,就是使用者,实际他的数据主体。数据的控制者是商家或者是政府拥有这个数据主体的一些数据信息的话,这两个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在指令里做了明确的界定。这样数据的主体权利义务,比如他可以要求你数据的控制者,应该能还是不能使用自己的数据,在多大范围里使用,甚至还可以不允许你数据控制者在使用,甚至到后来有一个要求强行删除的一些权利。


  这些应该讲,欧盟在隐私权保护这块应该说走得比较早。95年就开始,实际那个时候整个世界范围电子商务开始兴起的时候。我们国家电子商务,互联网起来就是90年代后期,00年前后热起来。中国的发展和世界是一个水平,没有太大差距。但是我们法律保护这块滞后至少10多年。包括2010年时候,欧盟通过了制订了一整套,好多规定里有一个最强调的,就是被遗忘权,曾经有过,就是说如果这个数据控制者在拥有了数据主体一些信息的时候,用完了以后你必须强行删除。我们现在这个问题还是存在的,有很多数据保留以后,过后没有一个强行要求删除的做法。我们所掌握的客户的一些信息还都留着,不能妥善保管,各种渠道可能流失,流失以后可能被别人利用。


  比如最近报告的,新火车票的二维码,这条旅程完了以后,票有的扔了,票贩子拿起来,二维码里有自身的特定的信息。这种东西可能会泄漏。这样的话,这种被遗忘的话,强行的制度也是未来应该在我们体系中有所表现的。欧盟的做法确实是,从立法上,从总体来讲是一种已经形成比较缜密的体系。


  在中国,我们就从法律角度上讲,我们隐私权的保护,首先我们整个的法律体系对隐私权应该说相对的是比较落后和比较淡漠的。因为中国历来对隐私权不像西方国家,非常注重,个人的权利。个人权利除了财产权就是人身权,人身权里面,我们中国现在稍微有点进步是名义权,在民事立法有规定,但是隐私权应该说没有太多的,很早的能够在立法中体现出来。94年民法通则不涉及隐私权问题。


  只是后来,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隐私权问题,包括一些观念和呼声后,在司法实践通过司法解释,把名义权审理扩大解释提出隐私权保护。是这么一种情况。我们本身立法体制比较落后的。


  当然我们宪法里面38条规定了,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有这么一条。40条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给我们现在这个主题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奠定基础性大纲性的东西。


  当然我们下面一些法律体系里,在民事权利保护,以及我们到了互联网具体的一些规则,我们叫宪法法律规章这套体系里,宪法有了注解,法律没有成形隐私权保护。法规在97年的时候,国务院出台了这么一个互联网保护的法律的条例,提到了通信的秘密不能够篡改互联网里面的数据和秘密。在97年公安部出了一个互联网的一个信息的一个保护的规则,他们叫规章,也提到了。当时从什么角度?这里涉及的通信的秘密,不能篡改,不能盗取。


  发展到现在大家都看到了,大数据时代下云计算时代下,本身数据量化的含义和意义就可以说是显现出来了。因此不能单纯从一个简单的秘密的问题,实际里面要规范的内容非常多,是一个系统。


  好在我们最近刚刚12月28号,这次全国人大的常委又通过了一个,我们比较注重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一个决定,这里着重体现公民个人信息个人隐私权保护。这次提出来也是针对社会上近一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信息的被侵权隐私权被侵犯的呼声而采取一个措施。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下一步可能还要立足于什么?要从立法体系上完善法律。比如正在起草民法典,据了解这里对隐私权做了专门规定。由此形成法律保护体系基础。有法律以后,法规还有规章就应该系统进行配套建设,这是我们能够真正从根本上保护隐私权的一个基础。


  现在我们从美国的体系到欧盟的体系到中国的状况,我们国家现在在隐私保护这块,我们主要存在的问题,如果归纳起来一个是观念,观念不够深入人心,意识淡漠,这是一个社会上的原因。从国家角度讲,立法保护体系不够健全和完善。


  网络服务商和相关的业者没有一个自律的这种意识,也缺乏一个行业的一些自律准则和一些行业管理。这几方面产生我们现在的状况。


  解决之道怎么办?刚才也谈到,一个是加强立法,要综合模式。因为我们不能像美国这种自律,因为中国业者众多,用户众多,必须要有一些要借鉴一些大陆法系,首先立法要有标准,要明确界定隐私权保护范围,什么情况下是触犯了隐私权,这个隐私权的保护和正常的一些信息的披露是要有一些界限的。现在没有规则,出现各种争吵。使到司法领域里也很难断定,因为没有规则。所以首先要综合角度上讲,要把立法加强,要尽快加强。我们立法体系目前有一些滞后,尤其信息领域这块发展快,立法明显滞后。


  现在可以通过部门规章可以加快一些,使先有一些规矩,包括一些行业自律的东西可以先出来。这是一个。


  对于隐私权的社会的普及和宣传,使得提升观念,要强化个人的隐私权的保护意识。特别现在个人隐私权,尤其是青少年这些隐私权保护,我们平时不太在意,其实现在更新一代人他们对隐私权非常关注。


  在互联网前提下要明确界定,数据时代里个人的合法空间,哪些属于私人信息,哪些是保护范围,这个要明确。只有这样做形成全社会综合的一个举措,才能够有效地使我们大数据时代既能够健康持续发展,跟上整个世界发展水平,同时又能够很好地保护好我们应该保护好公民个人隐私空间。这是相辅相成关系,不发展是不行的。不能有效保护隐私权,这个信息时代的步伐也会受制约。


  这就是今天给大家分享隐私权的保护的辩证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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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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