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8研究生课程及考核管理规定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13-03-28 00:00 浏览量: 3395

华南师范大学

研究生课程及考核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完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课程管理

1.研究生课程必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和个人培养方案开设。

2.课程名称采用规范化的名称,要求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对照,课程名称必须与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一致,名称不一致的课程不计学分。

3.硕士生专业学位课程应控制在每门课60学时左右,计3个学分;选修课应控制在每门课40学时左右,计2个学分。

4.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教材不作具体规定,但一般应选用权威的专业书籍。

5.研究生培养科每年6月公布下一学年公共课授课时间安排。各院系教务员每学期末将本学院各专业下学期课程表报送研究生培养科(按照规定的课程表要求填写)。

6.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均依时开出,依时进行考核,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需在上一学期末由主讲教师提出书面报告,陈述原由,经导师指导组负责人审核后交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最后报研究生培养科备案。指导组也应做出相应的课程调整。

7.研究生培养计划需跨学科专业选课,相关事宜应由本单位与开课单位协商,开课单位应尽量给予支持。

8.研究生课程应由我校自行开出,如部分研究生课程必须到校外单位选学的,必须由导师提出,所在院系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所需经费从“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出,所修课程成绩须由选课单位的研究生培养部门出具,否则不予承认。

9.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必须在一年半内完成。

第二条课程考核

1.课程考核是检查课程学习情况的主要依据,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

2.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取得规定学分,不合格(60分以下)必须重修,重修费用由本人负担。所有课程必须在论文答辩前全部合格,否则不接受学位论文答辩和毕业申请。

3.课程考核由主讲教师或考核小组负责主持。考核方式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可采用开卷或闭卷、笔试或口试、写读书报告(综述)或论文等形式进行。

4.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培养科组织安排,专业课程考试由院系组织安排。

5.无故不上课(包括请假未获批准)按“旷课”处理,同一门课程旷课达到五次,取消其考试资格,必须重修后才能参加考核。

研究生在入学前二年内修完并通过考核的研究生课程,经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查,可以免修,认定之前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6.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课程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

申请缓考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主讲教师同意,公共课程报研究生培养科审批;专业课由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研究生培养科备案。专业课程缓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公共课程缓考随下一个年级的学位考试进行。

7.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或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迟到三十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旷考”论,该门成绩按“零”分计。凡“旷考”科目必须重修。

8.研究生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者,按《华南师范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和《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中的规定处理。

9.硕士生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重修。但毕业和申请学位之前必须通过,否则不能申请毕业和学位。

10.博士生必须通过开设课程考试,课程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才能获得规定学分,获得规定的学分才能进入学位论文工作和申请毕业。

第三条成绩和试卷管理

1.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以百分制计分,考试成绩载入“研究生学籍表”,归入本人档案。

2.专业课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3周内将成绩单签名后送交院系教务员处,院系教务员将成绩进行登记后将原件交研究生培养科保存;公共课成绩的发放和回收由研究生培养科负责,在新学期开学后3周内将成绩分送给各院系教务员。

3.研究生在校期间需查阅成绩均在本院系教务员处进行。需要研究生处出具成绩证明的凭教务员签名成绩单到研究生处加盖公章。

4.评阅试卷时,必须保持卷面的整洁,评分采用给正分,评阅完毕后评阅人需要签名。

5.研究生开设课程考核后,主讲教师必须将评阅后的试卷同成绩单一并交本院系教务员处。院系教务员将试卷归类整理后妥善存放备查,研究生毕业后方可将其试卷销毁。

6.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一般不得查阅,如有特殊原因需查卷,由研究生培养科组织有关教师进行。

本管理规定从2005级研究生开始全面执行,由研究生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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