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风险管理和决策安全第十五期 胡继晔:虚拟数字货币监管与立法前瞻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
2023-04-06 21:00 浏览量: 2836

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虚拟数字货币,有对现行的金融法律关系带来冲击的风险,也带来了虚拟数字货币监管的问题。虚拟数字货币监管存在消费者保护、全球化资产流动和单一的主权国家各自监管之间的对立、难以确定法律责任主体等难题。为此,需要明确虚拟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同时为平衡区块链创新与风险,可以采用“监管沙盒”的方式对区块链进行监管,核心是建立区块链金融企业的技术标准准入制度、融资审核注册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虚拟数字货币的技术特征及其法律挑战

欧盟银行管理局定义虚拟数字货币(Crypto Currency)是价值的数字化表示,不由央行或货币当局发行,也不与法币挂钩,基于区块链技术且被公众所接受,因此可作为支付手段,也能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比特币是区块链技术在数字金融领域最早的运用。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ISO 22739的定义,区块链是用密码技术将共识确认的区块按顺序追加形成的分布式账本,比特币体系中的分布式账本在记录交易中以分布式的方式进行分享和同步,分布式账本的构建和应用中更注重智能合约、密码学以及共识机制的应用,同时可按照去中心化或多中心化的技术架构,实现分布式账本的同步。

作为虚拟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分布式账本技术是对延续数百年复式记账的一场革命,这种机制大幅提高了篡改信息的难度,使得“不做假账”真正在技术上得以实现。分布式账本技术带来的天然信任基因对可能做假账的复式记账技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变革,其意义不亚于从单一账本过渡到复式记账,将对未来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带来意义深远的冲击和持续影响。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数字货币,自2009年1月世界上第一批比特币问世以来,便不断冲击着人类的传统金融思维,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议。与传统的金融产品不同,现有的金融市场采用基于分布式账本的区块链技术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提高了风险管理的效率,区块链技术在金融服务业的应用有可能改变金融服务业的结构和整个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但加密虚拟数字货币的出现带来的挑战和风险并存。首先,加密虚拟数字货币在全球的流动会对金融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包括对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与引致的风险暴露,加密虚拟数字货币在支付和本币结算中应用带来的操作风险,传统金融市场增加了虚拟数字货币资产这一不稳定因素。其次,虚拟数字货币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带来了巨大风险。过去12年间,由于比特币在诞生之初价格从近乎0增加到2021年4月最高的6.3万美元,上涨幅度惊人,引发了普罗大众对几乎所有虚拟数字货币的追捧,致使诸多没有任何价值的“空气币”大行其道,让投资者血本无归,投资者保护问题极其突出。最后,加密虚拟数字货币的去中介化带来了监管的困难。在国际范围内,区块链所带来的挑战是全球化虚拟数字资产流动和各主权国家单一监管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矛盾。加密虚拟数字货币所具有的匿名性,带来了难以确定法律责任主体的问题,进而易于被用于恐怖主义融资、洗钱、暗网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虚拟数字货币监管与立法的国际经验

2017年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联合发布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该原则包含六项内容:降低复杂性;提高端到端处理速度,从而提高资产和资金的可用性;减少跨多个账本管理基础设施的协调工作;提高交易记录的透明度和不可篡改性;通过分布式数据管理提高网络弹性;降低运营和金融风险。由于CPSS和IOSCO这两个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国际间银行监管体系和证券监管体系,二者联合提出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对未来的数字金融领域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2009年G20伦敦金融峰会决定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FSB在2017年提出:鉴于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国际机构和国家当局应在其现有的风险评估和监管框架中考虑金融科技问题,首次提出了虚拟数字货币的配置问题。FSB于2018年10月进一步确认加密数字资产是一种私人资产,具有数字化交易方式功能和特点。

由此可见,CPSS、IOSCO和FSB等国际组织已经充分意识到加密虚拟数字货币以及衍生的稳定币对金融体系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了充分关注、未来审慎监管的思路。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也是这三个国际组织的重要成员,他们对虚拟数字货币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手段对我国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除了上述国际组织,不少国家已经开始通过其国内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体系对新兴的虚拟数字货币进行规制。

在虚拟数字货币领域,国外正在建立监管框架,通过对现行法律的修法和基于数字经济的立法来设定监管规则,相当于设立了类似于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门槛,按照证券法的要求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这对我国虚拟数字货币未来的监管与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建立基于区块链的虚拟数字货币监管规则

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止数字金融资产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冲击,我国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应当说是及时和妥当的。但数字金融的发展不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虚拟数字货币跨境流动的特性使得传统的金融防火墙难以奏效,要使金融监管法律的约束与执行能够跟上数字金融发展的步伐,使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能够为金融稳定作出贡献,就需要借鉴“监管沙盒”制度。

监管沙盒的概念最早由英国政府于2015年3月提出,监管沙盒内是一个安全空间,是监管机构设立的一种框架,使相关企业能在监督受控环境中,在一定时期内对创新进行小规模的实地测试,享受特殊的豁免、默许以及其他有限的例外。在这个安全空间内,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而不用在相关活动碰到问题时立即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监管沙盒可以使监管机构与数字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更加开放和对话,也可以使监管机构敏捷地修改和制定监管框架。立法和执法部门有必要在现行法律规则的基础上牵头制定相关区块链准则,同时也要考虑如何将传统的法律规则与现行的技术规则相结合,发挥法律规则与技术规则各自的优势,将执行力与灵活性更好地结合起来。

我国可以参考英国的“监管沙盒”制度对区块链金融企业进行监管,帮助这些企业形成更清晰的企业发展战略,减少监管不确定性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为区块链领域的创新发展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

编辑:梁萍

(本文转载自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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