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MBA师资——江平

MBAChina
2010-05-20 09:46 浏览量: 2731

 


 

 

  江平教授1930年出生于大连,祖籍宁波。早年在燕京大学读书时期,即参加学生运动。1951年留学莫斯科大学攻读法律,1956年回国任教于北京政法学院。在之后的政治运动中,江平教授同许多正直的知识分子一样历经坎坷与磨难。80年代江平教授重返法学讲台,辛勤耕耘至今。


  江平教授从教四十余载,他以深邃敏锐的思想和宽宏仁厚的人格熏陶了几代学子,影响了整个中国法学界,乃至中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他是一位杰出的法学思想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


  社会职务及职称: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北京政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1983年-1988年)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1988年-1990年)


  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88-1993)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88年-1992年)


  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1985年至今)


  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1995年至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仲裁员、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会长


  中国《信托投资法》起草小组组长


  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访问讲学及荣誉:


  曾赴比利时根特大学、香港大学、意大利第二罗马大学、日本青山学院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讲学,获比利时根特大学名誉法学博士、意大利第二罗马大学名誉法学博士,任秘鲁天主教大学名誉法学教授。


  主要著作: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委、民法学科主编)


  《罗马法教程》(合著)


  《法人制度研究》(主编、合著)


  《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


  《民法教程》


  《公司法教程》


  《新编公司法教程》(主编、合著)


  《中国采矿研究》(主编)


  《中国司法大辞典》(主编)


  《商法全书》(主编)


  《证券实务大全》(主编)


  《商法案例评析》(主编)


  主要学术观点:


  1979年之后,江平先生非常清楚真正能够使中国健康发展的良药,就是法治。江先生认识的法治,是一种能够使社会摆脱人治基础的真正法治,而不是形式上有了法律就可以。他是当时比较早的认定民法之法治基础价值者,从两个角度为民法观念的最初传播做出工作:其一,在窒息的学术空气中,他冒着政治风险,以介绍罗马法和西方民商法为名,进行启蒙,传播民法思想,阐述以民法为基础的法律结构之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其二,他意识到个人尊严和自治是民法生活核心所在,而现实生活中民法最大的对立面就是计划经济和政治国家。他洞察到,为个体的人松绑的第一个结,就是解决当时个人所依存的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当时的条件下,将个人从国有企业解脱出来,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但是他和其他同事非常机智地认识到,先将国有企业从国家行政管理中解脱出来是可能办到的。走出这一步,个人也就走向了经济自由的第一步。江先生在1980年,和两位同事在《法学研究》发表了深具影响的论文--《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应是所有者和占有者的关系》一文,同意在肯定国家所有制前提下来研究国家和企业关系,但是主张"国家所有制经济就是一种所有者在上、生产者在下的'两层楼式'的经济。正是这种所有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分离,需要相应的财产权的分离,即需要国家与企业都具有对财产的权利"。在此,他比较早地提出了企业独立的设想,指出了国营企业在生产资料国有的前提下,应享有充分的财产权。他和合作者把这种企业财产权暂且称为"企业占有权",确定为"在所有人(国家)保留其最终处置权的条件下,企业(占有人)对所有人的财产所享有的充分支配权"。依他的看法,这种企业占有权,比后来经济体制改革所推行的两权分离中所设计的:"企业经营权"还要强大,已经接近于后来的"法人所有权"程度。他在文章中也干脆说:"[企业]占有权实质上是一种相对的所有权;或间接的所有权","国家与企业之间存在双重财产权关系。"这个关于国家所有权与企业占有权的物权关系的理论,在当时有着被攻击为所谓"分化国家所有权"的风险,但是他以巨大的学术胆识,与其他有识之士,或撰文或演说,坚定地捍卫这种学说,最后终于推动了国家在政治和经济改革中一定程度地予以接受,并以《民法通则》确认了所谓"企业经营权"。


  在《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中,江先生作为四人专家小组成员之一,做出了历史性的功绩。江先生在看到法律改革走向民法生活的第一步后,紧接着开始了第二步的推动工作:将个人从计划经济的束缚中更彻底地解脱出来,开创个人自由式的经济生活。江先生的思路,是要借用公司这种现代经营组织形式,通过法人所有权,以及个人公司营业自由(资本市场自由)两个法律工具的建立,割断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的不合理控制关系。#p#分页标题#e#


  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摸索公司制度。1993年我国《公司法》出台,确立公司制经营为经济生活的基本组织形式。江先生关于公司独立的观念,比《公司法》要走得更远,他在1994年与一位学生发表的论文《论股权》中,提出股权和公司所有权的分化结构,捍卫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的分离学说,以追求公司的彻底独立,使得经济生活更富有自由市场性质。他还在1994年主编的《法人制度论》一书,亲自撰写第一章,特别阐明他的关于法人的理论。他强调;法人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独立人格性,而欲辨析法人及其人格,应从法人和团体、法人和财产、法人和能力、法人和责任与法人和意思五对问题人手,即,法人应以团体结构、独立财产、自有能力、独立责任和自主意思为其人格基础。江先生在这一阶段的研究和讨论中,所坚持的理论阵地,可称为主体理论阵地:市场和社会生活中,个人可以借助法人人格,从国家权力下解脱出来。


  国家立法的速度非常得快,一些人不免以为法治指日可待。江先生却是一个清醒的人,他明白真正的法治,不是简单地用法律的形式表述出来,它必须作为一种内在价值,深嵌在全部制度的核心处。他认为,"人治和法治的问题是最主要的问题","坦率地说,在宏观经济调控领域中主要是人治而不是法治"。1994年,通过一篇非常重要的论文《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变--论中国现今法律观念之变化》他清醒地指出,真正的法治不是靠几部形式立法能够解决的,而是必须在整个国家的层面上,解决好国家与社会关系,对于今日之中国来说,"中国现今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核心问题是解决好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他说,"计划经济的本质是承认国家权力至上,而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承认社会权力本位,是动力";"以前是国家权力从社会权力中分化出来。今天是社会权力从国家权力中分化出来。这一变化必然引起法律观念的变化。引起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学观念的转变。"


  对于空前繁荣的民法研究局面,他在1997年发表的《制订民法典的几点宏观思考》中说明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例如,在处理基本法与单行法关系上不能走绝对形式主义,而应适应当代的生活特点,必要的时候,保留一些单行法的独立性;在处理公法和私法的关系上,要坚持现代宪法理论,并坚持民法的私权基础性;在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的问题上,在形式上,应以传统和制度形式习惯为出发点,主要吸收大陆法系,在实质规则上,则本着生活互通的认识,兼收并蓄;在处理主体法和行为法的根本问题时,他主张行为法的核心仍然是私法自治,而主体法的核心,是维护法人真正独立和为个人经营提供形式便利;在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上,他主张务实,从大陆法系传统商法典的两个部分,即总则与分则的特殊结构人手,去分析问题并结合考察既有的模式之得失,探索我国的当代模式;他也提出,应立于合理私法自治范围,来安排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并重视人格权建设。


  对学术界的影响和贡献:


  江先生的实际贡献非常巨大,在学术方面:他澄清了许多正确的传统理念,在中国当代法学复兴的过程中,起到了一个机械修理师的作用。在法学教育方面,他是一个真正的法律教育家,为培养一代具有现代法制观念的,具有民主、自由和开放思想的法律学术人才和实务人才做出了杰出贡献。他还是一个非常出色的法律教育的组织者。他在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和校长期间,显示了非常优秀的教育组织才能。他的执校方针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在学校各种工作中,任何情况下都以教学为优先考虑。他挽留了很多优秀教师,也帮助或引进了很多优秀教师,并且在最困难的时候提供最重要的帮助。二是在处理学校和学生的关系中,视学生为学校的主人。江先生执校时,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了解学生的生活和学习需要,尊重学生的合理意愿。他是一个真的能够与学生同呼吸的师长。三是在教育方针上,确立民主思想教育和专业教育并进的原则。他说:学法律的人固然需要埋头于法律条文的诠释和学理的探究,但离开了民主、自由、人权这样的基本目标,法律就会苍白无力。


  江先生是一个知行合一的人,他非常重视法制和社会实践,积极投身其中,身影遍于立法、司法、政府部门、企业各个领域,可谓名副其实的社会活动家,对我国法制建设乃至国家政治建设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江先生是我国新时期立法的重要专家,担任过一系列与具体专项立法有关的重要职务,不止发挥专家顾问的作用,而是肩负了多部立法的主要起草组织者的重担。1986年《民法通则》制订时期,他是四人专家小组成员之一,为我国这部新时期非常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出台立下了汗马功劳。1988年《行政诉讼法》,他担任了起草专家小组组长的职务,为这部"民告官"的程序法作了组织工作。他也是《信托法》和《合同法》专家起草小组组长。他还担任了《物权法》起草专家小组和《民法典》的起草专家小组的负责人。他对《国家赔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的制定,都做过非常重要的参与工作。


  江先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也有着非常积极的身影。他于1988年当选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还担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江先生在担任全国人大职务期间,非常尽职,在位期间推动了许多重要立法。#p#分页标题#e#


  江先生对于比较法学贡献,除了他个人研究和传播罗马法和西方民商法外,还从事了三项重要工作:一是积极促进我国民法学的国际学术交流。1988年他访问意大利,与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罗马法传播研究组达成合作协议。二是积极推动法学名著的翻译工作,为中国法学思想勃兴和学术进步建立资料库。三是积极接受邀请出国访问和讲学,传播中国法律文化。他是我国真正受国际法学界欢迎的法学家,是我国为数不多的享有国际声誉的学者,对提高中国法学在世界上的影响贡献巨大。


  江先生非常热衷于仲裁事业。他已经被推举担任了两届北京仲裁委员会主席。他在1998第三次仲裁工作经验会上的发言,对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作了六个方面问题的总结,他指出:仲裁的观念的确立,有助于我国逐步取消行政司法的概念;仲裁的性质,应保持民间性、自治性和独立性;仲裁的基本准则是公正,因此建议各地仲裁委员会应该有一个内部掌握的首席仲裁员队伍,而且通过多次案件的审理来证明其是公正的,有资格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裁决的执行,应该取得法院的配合;仲裁办案不能越权、要使用更注重当事人参与的灵活方式、仲裁裁决应详细说明理由;仲裁应避免商业化,不能成为一个为钱而奋斗的机构。


  学者人格,有容乃大。俗话说,善善者,必自善。江先生宽厚淳正,浑身一股学者气度。他这种精神气质,使得他特别富有人格魅力,江先生最让人敬佩的品格,是他待人宽容,所谓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江先生欣赏哲人的素质和学人的气质,在对北京律师所做的一篇题为《做人与做律师》演讲中,他意味深长地说,法律工作者,应该具备两个素质,一个是素质,一个是气质。"我所说的气质,讲的是要有严谨的学风,要有严谨的法律知识和作风,而不是一知半解,信口开河,夸夸其谈,不借装懂…要有不断的学习精神。""我所讲的素质,是多一点哲人的素质,哲人是什么概念呢?哲人就是智者,凭智慧来启迪人,而不是法律贩子,靠倒卖法律知识,靠一点点法律技巧来赚钱。这一点非常重要。你是点拨人家,而不是靠着他的愚昧,靠着他的法盲来赚钱。如果我们是靠众多的法盲,突出我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来赚钱,这一点不符合我们承担的社会义务。你在尽法律服务的时候,要给人更多的法律知识。哲人的特点就是忧国忧民,以天下为己任,眼光远大,而不是为了一些蝇头小利,不顾人格低附于权势;哲人的特点就是要堂堂正正地做人,不搞尔虞我诈的小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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