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先生对于比较法学贡献,除了他个人研究和传播罗马法和西方民商法外,还从事了三项重要工作:一是积极促进我国民法学的国际学术交流。1988年他访问意大利,与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罗马法传播研究组达成合作协议。二是积极推动法学名著的翻译工作,为中国法学思想勃兴和学术进步建立资料库。三是积极接受邀请出国访问和讲学,传播中国法律文化。他是我国真正受国际法学界欢迎的法学家,是我国为数不多的享有国际声誉的学者,对提高中国法学在世界上的影响贡献巨大。
江先生非常热衷于仲裁事业。他已经被推举担任了两届北京仲裁委员会主席。他在1998第三次仲裁工作经验会上的发言,对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作了六个方面问题的总结,他指出:仲裁的观念的确立,有助于我国逐步取消行政司法的概念;仲裁的性质,应保持民间性、自治性和独立性;仲裁的基本准则是公正,因此建议各地仲裁委员会应该有一个内部掌握的首席仲裁员队伍,而且通过多次案件的审理来证明其是公正的,有资格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裁决的执行,应该取得法院的配合;仲裁办案不能越权、要使用更注重当事人参与的灵活方式、仲裁裁决应详细说明理由;仲裁应避免商业化,不能成为一个为钱而奋斗的机构。
学者人格,有容乃大。俗话说,善善者,必自善。江先生宽厚淳正,浑身一股学者气度。他这种精神气质,使得他特别富有人格魅力,江先生最让人敬佩的品格,是他待人宽容,所谓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江先生欣赏哲人的素质和学人的气质,在对北京律师所做的一篇题为《做人与做律师》演讲中,他意味深长地说,法律工作者,应该具备两个素质,一个是素质,一个是气质。"我所说的气质,讲的是要有严谨的学风,要有严谨的法律知识和作风,而不是一知半解,信口开河,夸夸其谈,不借装懂…要有不断的学习精神。""我所讲的素质,是多一点哲人的素质,哲人是什么概念呢?哲人就是智者,凭智慧来启迪人,而不是法律贩子,靠倒卖法律知识,靠一点点法律技巧来赚钱。这一点非常重要。你是点拨人家,而不是靠着他的愚昧,靠着他的法盲来赚钱。如果我们是靠众多的法盲,突出我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来赚钱,这一点不符合我们承担的社会义务。你在尽法律服务的时候,要给人更多的法律知识。哲人的特点就是忧国忧民,以天下为己任,眼光远大,而不是为了一些蝇头小利,不顾人格低附于权势;哲人的特点就是要堂堂正正地做人,不搞尔虞我诈的小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