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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MBA师资——江平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MBA教育中心 时间:2010-05-20 09:41 作者: 点击量:

 

中国政法大学MBA师资——江平
 

 

  江平教授1930年出生于大连,祖籍宁波。早年在燕京大学读书时期,即参加学生运动。1951年留学莫斯科大学攻读法律,1956年回国任教于北京政法学院。在之后的政治运动中,江平教授同许多正直的知识分子一样历经坎坷与磨难。80年代江平教授重返法学讲台,辛勤耕耘至今。


  江平教授从教四十余载,他以深邃敏锐的思想和宽宏仁厚的人格熏陶了几代学子,影响了整个中国法学界,乃至中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他是一位杰出的法学思想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


  社会职务及职称: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北京政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1983年-1988年)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1988年-1990年)


  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88-1993)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88年-1992年)


  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1985年至今)


  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1995年至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仲裁员、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会长


  中国《信托投资法》起草小组组长


  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访问讲学及荣誉:


  曾赴比利时根特大学、香港大学、意大利第二罗马大学、日本青山学院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讲学,获比利时根特大学名誉法学博士、意大利第二罗马大学名誉法学博士,任秘鲁天主教大学名誉法学教授。


  主要著作: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委、民法学科主编)


  《罗马法教程》(合著)


  《法人制度研究》(主编、合著)


  《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


  《民法教程》


  《公司法教程》


  《新编公司法教程》(主编、合著)


  《中国采矿研究》(主编)


  《中国司法大辞典》(主编)


  《商法全书》(主编)


  《证券实务大全》(主编)


  《商法案例评析》(主编)


  主要学术观点:


  1979年之后,江平先生非常清楚真正能够使中国健康发展的良药,就是法治。江先生认识的法治,是一种能够使社会摆脱人治基础的真正法治,而不是形式上有了法律就可以。他是当时比较早的认定民法之法治基础价值者,从两个角度为民法观念的最初传播做出工作:其一,在窒息的学术空气中,他冒着政治风险,以介绍罗马法和西方民商法为名,进行启蒙,传播民法思想,阐述以民法为基础的法律结构之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其二,他意识到个人尊严和自治是民法生活核心所在,而现实生活中民法最大的对立面就是计划经济和政治国家。他洞察到,为个体的人松绑的第一个结,就是解决当时个人所依存的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当时的条件下,将个人从国有企业解脱出来,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但是他和其他同事非常机智地认识到,先将国有企业从国家行政管理中解脱出来是可能办到的。走出这一步,个人也就走向了经济自由的第一步。江先生在1980年,和两位同事在《法学研究》发表了深具影响的论文--《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应是所有者和占有者的关系》一文,同意在肯定国家所有制前提下来研究国家和企业关系,但是主张"国家所有制经济就是一种所有者在上、生产者在下的'两层楼式'的经济。正是这种所有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分离,需要相应的财产权的分离,即需要国家与企业都具有对财产的权利"。在此,他比较早地提出了企业独立的设想,指出了国营企业在生产资料国有的前提下,应享有充分的财产权。他和合作者把这种企业财产权暂且称为"企业占有权",确定为"在所有人(国家)保留其最终处置权的条件下,企业(占有人)对所有人的财产所享有的充分支配权"。依他的看法,这种企业占有权,比后来经济体制改革所推行的两权分离中所设计的:"企业经营权"还要强大,已经接近于后来的"法人所有权"程度。他在文章中也干脆说:"[企业]占有权实质上是一种相对的所有权;或间接的所有权","国家与企业之间存在双重财产权关系。"这个关于国家所有权与企业占有权的物权关系的理论,在当时有着被攻击为所谓"分化国家所有权"的风险,但是他以巨大的学术胆识,与其他有识之士,或撰文或演说,坚定地捍卫这种学说,最后终于推动了国家在政治和经济改革中一定程度地予以接受,并以《民法通则》确认了所谓"企业经营权"。


  在《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中,江先生作为四人专家小组成员之一,做出了历史性的功绩。江先生在看到法律改革走向民法生活的第一步后,紧接着开始了第二步的推动工作:将个人从计划经济的束缚中更彻底地解脱出来,开创个人自由式的经济生活。江先生的思路,是要借用公司这种现代经营组织形式,通过法人所有权,以及个人公司营业自由(资本市场自由)两个法律工具的建立,割断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的不合理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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